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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文〔2014〕67号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机关、局直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0日 21:42:47 浏览次数:628

九垦局文〔2014〕67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机关、局直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机关、局直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机关、局直事业单位、

非税收入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局机关部门和局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管理局经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管理局成立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工会、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编委办、人社局、政策法规局和住建局有关人员组成。预算单位要建立建全组织机构,成立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执行。

 

  第四条预算委员会是预算单位财务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审核、监管职能。具体由预算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管理局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预算科、非税收入管理局、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组成。

 

  第五条预算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须经过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无异议后,经管理局党委会议通过后确定。

 

  第六条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预算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预算的编报、执行负总责。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本着“先收后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故意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单位的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不得虚列收入和虚列支出。

 

  第八条预算单位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要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充分考虑影响预算编制的内外因素。

 

  第十条预算编制要全方位工作,全过程监督,有关人员要积极参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5月末编制下年度“一上”预算,10月末编制“二上”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协调、组织、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中,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总局规定时间,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理由、事项和金额,经分管局领导签批,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总局财务处报农业部,经国家批准后才可调整。

 

  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理由、事项和金额,经分管局领导签批,每年9月份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无异议后,管理局党委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预算的编制以“零基预算”为基础,上年经费实际数作为编制当年预算的主要参考数据。

 

  第十四条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十五条财务收支预算主要反映年度内预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一、本年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以管理局下达的总局核定的财政补助经费指标合理预计。

 

  2.事业收入,根据收费许可规定,参照上年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分析预测当年发展情况,合理预计。

 

  3.经营收入,参照上年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预测当年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

 

  4.其他收入,包括管理局补贴、社保返还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中:管理局补贴反映管理局对预算单位进行的经费补充,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预计,申请理由必须充分;社保返还收入、利息收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

 

  二、本年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预算支出应首先满足人员经费支出,然后安排其他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性福利支出、离退休费,依据国家、总局、管理局确定的工资标准编制。在职、内退、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册等要分别列示,并注明人员身份。

 

  2.社会保障缴费,按社保局缴费文件据实编制。

 

  3.独生子女费及一次性奖励,按规定标准测算。

 

  4.医疗费,参照上年实际数合理预计。

 

  5.遗属生活费,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标准统计测算。

 

  6.抚恤金、丧葬费合理预计。

 

  7.依国家、总局、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关于工资调整、

 

  发放补助、津贴等,必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局领导同意签批后执行。

 

  人员经费支出执行过程中与预算有差额的,按实际发生数调增或调减指标,不得作为其他超支项目的补充因素。

 

  (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水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人身及财产保险费、咨询费、手续费、维修费、租赁费等,测算原则是“零基预算”,上年数据只做参考,据实测算。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以及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等支出。

 

  办公用品要按库存量、本年需要数量和预计市场价格合理测算,做详细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铅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签字笔芯、荧光笔、墨水、印泥、修正液、刀片、胶水、胶带、钉书针、笔记本、复写纸、便签纸、标签、橡皮擦、告示贴、档案袋、按扣袋、文件夹、名片、碳粉、墨盒、硒鼓、复印纸、传真纸、剪刀、笔筒、直尺、美工刀、订书机、打孔机、专用章、计算器、电话机等。

 

  2.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办公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3.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4.取暖费,包括办公用房、库房公用部分和单位承担个人取暖费部分,按管理局规定执行。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预算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运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合理测算。

 

  6.公务接待费,按规定要求测算。

 

  7.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合理测算。

 

  8.水电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依据现行价格,参照上年实际用量预计当年每天或每月用量,合理测算。

 

  9.印刷费,指各单位印制宣传单、宣传手册、办公用笔记本,学校印制教师用教案、学生用本、自行印制的教学用材料,医院、公检法司等部门自行印制的各种表格、专用资料等。年初做计划,注明印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所需纸张的标准等,暂时询价测算。

 

  10.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用具,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警用器材、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道具,图板及牌匾、广播电视、气象、植物保护专用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等。凡纳入预算的,必须列出明细表,详细注明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用途、本地或外地购买,暂时询价测算。

 

  11.工会经费,按要求标准测算。

 

  12.人身及财产保险费,人身保险指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列出被保险人名单,按规定费率计算保险费金额;财产保险列出被保险标的物的名称、种类、价值、存放地点,按照规定费率计算保险费金额。

 

  13.交通工具购置、房屋设备维修、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根据实际情况测算。

 

  三、经费结余,列入下年预算,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各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无论金额大小、台件多少,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内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总指标,不允许内部串项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有收费职能的单位及部门,严格把握“应收尽收”的原则。非税收入增收部分,应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没有完成预算造成的收入减少,要相应减少支出。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财政资金收入、事业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纳入账内管理,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按规

 

  定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对超标准和违纪、违规报销行为坚决予以抵制,有权拒绝报销并如实向管理局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预算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打字复印费严格执行管理局文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生的打字复印费用不予报销。

 

  2.购买办公用品或发生车辆维修费,发票或附件上应列出明细项目,明细单上必须加盖和发票同一单位的印章,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用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3.购买实物的,无论金额大小,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至少两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经办人、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

 

  4.预算单位不得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以外的各种商业保险。

 

  5.预算单位购买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办公桌椅等,均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6.工资(含临时工工资)发放时,工资汇总表、工资名册必须加盖“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专用章”,否则不得发放。

 

  第六章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局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

 

  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及报账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1.未将所有单位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5.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分局机关、局直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九垦局文〔2009〕70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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