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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发〔201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0:59:52 浏览次数:491

九垦局发〔2015〕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精神,按照管理局“稳定、完善、提高”的要求,对规范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合作社是新型农业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在国有农场的指导下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自负盈亏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合作社发展中,管理局、农场及各基层农业单位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各司其责。对现有的合作社依法进行指导、规范和政策引导,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进,确保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2.各农场要不断加强农业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农场的指导、监管和服务的主体责任建设。对合作社(含种植业其他经营主体),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地号统一轮作、种子统一供应、农艺标准统一制定、新技术统一应用、植保措施统一执行、施肥标准统一”的农艺六统一管理;坚持和完善“统一作业指挥、统一农机具停放保管、统一指导收费价格、统一机具检修标准、统一作业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核算”的农机六统一管理,为农业高产高效创造条件,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指导监督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指导监督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合作社章程、股金设置、社员管理、盈余分配等项制度,逐步引导和推行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社员意愿,在农业生产管理、农机作业管理、晒场及粮食管理、农产品销售管理等方面,依法实行社员自行自律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会〔2007〕15号)等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合作社会计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合作社资金,建立健全合作社诚信体系,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发生,依法维护和保障广大社员合法权益和收益。

 

  4.各农场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扶持种植、养殖、农机、流通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重点鼓励支持有机户联合、能人引领和大户带动等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鼓励支持专业合作社、综合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发展。鼓励支持合作社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创立自主品牌,不断提高经营水平。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多投资多收益”的原则,自愿投资形成合作社资产(如机车、生产服务性运输等),依法进行合作社资产经营,在继续巩固提高土地资源性资产收益的基础上,增加资产收益,进一步提高社员收入。

 

  5.各合作社按照自愿、民主和民受益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工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确保成员对合作社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分配为主、其他收入为辅,国家财政投入收益平均分给入社成员、公积金记在个人账户等同投资、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合作社没有“无主”财产等内部管理运行机制。

 

  6.本意见下发后,管理局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机作业与合作社亩效益挂钩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垦局发〔2013〕8号)等6个关于规范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见九垦办发〔2015〕3号)。

 

2015年2月4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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