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分公司文件
九垦局办文〔2015〕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8:33:03 浏览次数:516

九垦局办文〔2015〕7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中长期

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农场:

 

  经管理局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6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中长期动物疫病

 

防治规划(2015—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国家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是管理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保障管理局“建设国家安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黑龙江垦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经过多年努力,管理局动物防疫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兽医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和保障能力不断改善和提高,动物疫情持续保持稳定,为促进管理局经济较快发展,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及我省动物疫病防治从有效控制阶段到净化消灭阶段过渡,防治策略和措施亟待调整。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人民群众对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期待,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临的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动物防疫工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总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双轨责任制”,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内容,形成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动物防疫工作运行格局。逐步建立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疫病净化、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实施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动物防疫工作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初步构建了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的兽医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了管理局、农场和管理区三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加强了管理局、农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了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防疫工作补贴等政策,增强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能力和服务功能。多年来,保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有效遏制了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流行和暴发,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动物疫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动物、动物产品国际国内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无国境省界,动物疫病种类多、传播途径广、流行速度快,病原变异几率加大,疫病流行趋势复杂,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增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动物疫病如不加强防治,极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家禽业危害巨大,可以感染人,对人民群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是受口蹄疫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流行情况复杂,防范难度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我省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发展的重点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出现反弹,个别地区畜间呈现流行趋势,人间病例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三)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亟待加强。管理局、农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现代兽医管理体制,个别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市场准入、无害化处理等法制保障不健全。为落实好《黑龙江垦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和我省加快建设绿色食品大省和农业强省进程,管理局必须切实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系统解决动物疫病防治诸多薄弱环节,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的整体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深入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总要求,围绕更好地服务管理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总目标,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重点,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基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采取法治、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全面“建设国家安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社会参与。实行管理局和农场负总责,所属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合力推进的防治机制。2.立足局情,适度超前。根据管理局情况,准确把握管理局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管理局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危害程度,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区别管理。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根据国家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各级事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黑龙江垦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结合动物疫病现状和危害程度,确定管理局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病种和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病种(见表1),并适时调整。对水生动物疫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列入。防止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复发。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表1)

 

 

  (二)区域布局。依据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原则,按照黑龙江省建设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要求,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和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划分防治区域,制定防治计划。对管理局饲养奶牛、肉牛及绵山羊的重点农场,加强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对管理局、农场生猪重点产区,加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管理局、农场肉蛋鸡产业区,加强鸡新城疫等禽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 

 

  在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同时,以具备良好防疫条件、生产加工为一体的大型饲养、屠宰加工企业为依托,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四、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立足局情,形成推动管理局现代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更加稳定,动物防疫管理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本规划确定的标准,重点防范的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与全省同步实现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并申请通过省兽医部门验收。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控制在5%、6%、3%、3%以下,动物病死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二)阶段性目标。对不同病种和区域实施阶段性防治目标(见表2、3、4)。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表2)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目标(表3 )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目标(表4)

 

 

  五、防治策略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严重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根据动物疫病流行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

 

  (二)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强化对省外流行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及管理,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巡查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完善可追溯管理等制度。

 

  (三)畜牧业健康生产策略。不断完善现代畜牧产业体系,推行畜禽良种化,引导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制度。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推动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病原场(群)评估认证,从源头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加强畜禽养殖技术服务,推进科学饲养,封闭管理,统一防疫,严格消毒,定期监测,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四)依法治疫策略。完善动物防疫法规制度体系,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模式,建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动物产品安全风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规范畜牧兽医行业行为,提高相关人员法制观念,增强自觉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六、重点任务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管理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保证免疫质量。逐步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退出机制。缜密开展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掌握病原(血清型)分布和流行动态,为动物疫情预警、防疫决策及新型疫苗研发与应用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强制扑杀和补贴政策。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与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布鲁氏菌病,区别畜种实施免疫、监测、扑杀为主的防治措施。对奶牛结核病,实施检疫、扑杀阳性奶牛的净化措施,实行奶牛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和引进审批隔离检疫制度。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提高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降低感染风险。完善扑杀补贴政策。

 

  (三)巩固消灭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的成果。坚持开展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持续监测,对竞技娱乐用马以及高风险区域的马属动物开展重点监测,严格实施阳性马属动物扑杀措施。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做好2015年全国消灭马鼻疽、2020年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的申报和国际无疫认证工作。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支持和指导种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疫病净化。监督企业种畜禽达到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开展无疫企业认证工作,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五)提高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大力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标准化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培训与指导,加快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步伐。继续发挥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能力,扶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总结推广养殖废弃物污染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不断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基础支撑。

 

  七、能力建设

 

  (一)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充分整合兽医实验室资源,进一步加强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生物安全等级、人员配备和工作能力等达到国家规定考核标准,取得实验室资质认证。加强疫情观察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基层兽医、养殖场兽医及动物诊疗机构兽医动物疫病巡诊报告制度。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

 

  (二)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不断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模式,实行在管理局统一领导,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管理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场和管理区兽医机构为技术依托,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责任主体,组建由基层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构成的专业化队伍,具体实施强制免疫。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储存、发放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局、农场和管理区三级冷链系统建设,并建立布局合理、方便服务的疫苗供应、经营网点。采取科学合理的疫苗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确保疫苗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畜禽强制免疫应激反应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防疫员工作补贴政策,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三)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应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配齐备足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保障动物疫情应急的需要。管理局设立1处应急储备库,各农场各建设1个储备分库;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强化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政策。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展及动物、动物产品流通情况,合理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全面推行检疫网络出证工作,强化检疫、兽药监管手段,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

 

  加强检疫申报点、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辐射管理局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主要建设内容:无害化处理点建设、视频监控设备、尸体焚烧炉、高压热解炉、冷冻肢解设备、电动喷雾消毒机、污水处理设备、封闭运输车等无害化处理设备。建设管理区动物尸体集中掩埋场(井)。规模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自建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局各级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政策支持。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医疗垃圾,交由当地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整合现有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兽医队伍管理和执业兽医考试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依托管理局、农场和管理区三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疫情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动物隔离场、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加工厂、牲畜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接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定制研发管理设备和专用软件,配备应急指挥车。

 

  (六)提升投入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兽药、饲料监督执法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工作经费投入,改善各级监督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兽药、饲料行业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创新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覆盖畜产品生产主产区、重点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和消费重点区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系统。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畜产品认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管理局级和畜产品主产农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

 

  (七)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加强兽医协会、养殖协会建设,完善政府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增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探索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八、技术措施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根据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结果,可视情况逐步退出强制免疫或恢复免疫;开展免疫监测和病原学监测,评价免疫效果并适时补免,对检测出的阳性畜禽进行扑杀;发生疫情时,按照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实施计划免疫;开展疫病监测,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指导种猪场开展疫病检疫净化,淘杀阳性猪,逐步净化猪群;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疫病净化达标企业信息。

 

  (三)鸡新城疫、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对鸡新城疫实施计划免疫;种鸡场引进种鸡及种卵必须来自清净场,到场后必须隔离检疫;指导种鸡场开展疫病检疫净化,淘杀阳性禽,逐步降低污染率;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疫病净化达标企业信息。

 

  (四)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对布鲁氏菌病流行地区和受威胁区连续3年对羊实施免疫,种公羊、牛禁止免疫。羊免疫前按5%的比例进行抽检,检出阳性的全群检疫,淘杀阳性羊后实施免疫;连续免疫3年后停止免疫,停免1年后管理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个农场进行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的达标考核。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农场,可以向管理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再免疫。非免疫和停止免疫区域的羊按2%比例实施布鲁氏菌病抽检,检出阳性的对同群羊全部检疫。对牛实施布鲁氏菌病检疫净化,种公畜、奶牛每年实施2次布鲁氏菌病检疫;肉牛按5%比例实施布鲁氏菌病检疫,检出阳性的对同群牛全部检疫。对奶牛每年实施2次结核病检疫,扑杀阳性牛。养殖场(小区)负责本场(区)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检疫,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饲养的牛羊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站实施检疫。检出的阳性牛羊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奶牛实行健康管理制度,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奶牛健康档案。免疫羊不得向非免疫区域调运,非免疫牛羊经检疫合格后允许调运。引入我省的乳用、种用牛羊及其胚胎、精液必须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外购牛羊鹿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在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经隔离检疫合格的方可运抵养殖场。对犬实施狂犬病计划免疫,扑杀发病犬。

 

  (五)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对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开展监测,对阳性马属动物进行扑杀。配合国家做好国际无疫认证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兽医管理相关制度;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垦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和《黑龙江垦区主要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健全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相关制度。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及时制定调整动物疫病控制计划、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障本规划依法、科学、有序实施。

 

  (二)体制保障。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06〕14号)的要求,尽快健全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明确职能,合理配备编制,科学设置岗位,依法规范有关机构执法主体和检测资质资格。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着力强化管理区、作业站畜牧兽医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人员、经费由农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作为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支持畜牧兽医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从业兽医培训机制,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科技保障。充分利用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大专院校兽医实验室以及大中型企业实验室的科技资源,依托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发明创造,攻克制约管理局动物疫病防治关键技术。加强兽医、卫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加大产业调整中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完善管理局、农场技术推广体系,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抓好技术集成示范工作。

 

  (四)条件保障。各农场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动物防疫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资金以管理局和农场投入为主,利用金融信贷、社会融资等多方投资,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实现规划目标及维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行的需要。管理局和农场要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动物疫病防控所需;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畜牧兽医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制定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合理制定动物扑杀补助标准,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动物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同时,要整合近年来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管理局和农场要落实辖区内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承担检疫净化和扑杀补助及疫病监测和专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本规划落实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动物饲养、加工企业负责自身无害化处理设施、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十、组织实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管理局各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所属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管理局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分年度、分阶段对各地开展检查评估。同时,定期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管理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建设的规划、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物资调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农场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细化方案。各农场要逐级落实责任,制订工作计划,确保规划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规划的落实。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实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保障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和设立各类标牌标志,优先安排运输紧急调用防疫物资,为监督机构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商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科技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研究及技术合成研究,引进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成果。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动物防疫技术地方标准。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保证基本生活,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划的实施和各部门履职履责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报导,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培训计划,依托兽医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面向基层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培训,采取层层培训的办法,不断提高各级兽医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全行业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对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断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道德、政策、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检查验收。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管理局将对各地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本地细化方案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度、经费落实、技术措施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2015年、2018年检查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2020年全面考核验收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关系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人类健康,直接威胁畜牧产业的发展,制约动物产品国际国内贸易。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积极推行的动物疫病管理办法,是国际公认的一个区域动物疫病防治水平的标志,是破除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措施。为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畜牧产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保障垦区“建设国家安全食品生产基地”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黑龙江垦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要求,结合《黑龙江垦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以完善法治和强化行政措施为保障,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基础,以强制免疫、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为手段,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为保障,有计划、分区域、分阶段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

 

  二、意义和条件

 

  动物疫病是制约畜牧业发展和阻碍畜产品贸易的重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最大限度的减少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对于应对发达国家设置的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全省、垦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契机,同步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管理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和畜牧业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及对重大疫病、外来疫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总体水平,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产品国际贸易,提高畜牧业产业效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局下辖11个国有农场,既集中连片又相对分散。我局特有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为无疫区建设提供了有利的防疫屏障。因我省地处祖国东北边陲,处于全国交通网络的末端,加之我省北纬45°线左右的地理位置,被世界公认为畜牧养殖最适宜地带,动物产品优质、产量自给有余,省外调入量有限,具备相对自然隔离的良好条件。我省东部、北部与俄罗斯交界,其中2300余公里边境线为界江,陆路接壤区域也主要为山区丘陵,植被茂密,具有阻止动物疫病传入的良好天然屏障。边境口岸双方均派驻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严格对过往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查;在边境地区设置了畜禽免疫带、动物疫病监测带和畜禽限养隔离带,构筑了有效防止动物疫情传入的人工屏障。南部主要与吉林省毗邻,吉林省及入关必经的辽宁省都是国家无疫区建设示范区,通过多年的建设已基本达到无疫区要求,是理想的自然缓冲地带。西部主要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大部分有江河和山脉相隔,陆路交界区域是防范的重点。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建立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动物疫病防治组织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制和机制,多年保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国家实施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这些条件为我省、垦区乃至管理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设目标

 

  到2018年,管理局达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免疫无疫标准,其中亚洲I型、A型口蹄疫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到2020年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局。具体区划和阶段目标如下:

 

 

  四、建设内容

 

  (一)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

 

  在充分利用自然屏障优势的基础上,建设动物防疫检查站、隔离场等人工设施,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有效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构筑严密完整的动物防疫人工屏障体系。按照省统一规划建设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省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缓冲区隔离场,设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志牌。

 

  每个农场应设立临时检疫隔离场,用于本省区域内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隔离观察。

 

  (二)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

 

  完善管理局、农场兽医实验室建设,保证各级实验室建筑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完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手段,保证调查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能力。全面整合动物疫病监测资源,掌握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研判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流行状况和流行趋势,科学评估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为重大动物疫病预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根据国家、省、垦区有关动物疫病追溯体系的总体要求,建设动物疫病溯源系统,认真落实动物标识制度,全面实行动物检疫出证电子化管理,实现动物疫病有效追踪溯源。

 

  完善管理局、农场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建立不间断的动物防疫档案资料,实现动物疫情风险和危害分析预警。

 

  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加工厂、交易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部位设立视频监视系统终端,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四)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管理局、农场、管理区(居民组)冷链系统建设。加强冷链维护,保证正常运转,确保动物用生物制品在运输、保管和使用环节安全可靠。

 

  (五)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建设管理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建设管理区(居民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

 

  3.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软件和出证设备。

 

  4.完善兽医、兽药监管执法设备。

 

  (六)应急储备体系建设。

 

  建立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设管理局、农场应急储备库,按标准储备应急处置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人员物资快速运送车辆。在管理局和11个农场设物资储备库。并设立应急储备资金,应急储备金标准为管理局80万元、农场30万元。

 

  (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消灭传染源,防止疫病传播,杜绝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根本措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1.区域性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在管理局适当地点建设区域性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上,辐射周边相邻农场,区域性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内容包括征地、土建、水电、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专用封闭运输车辆等。

 

  2.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在其他养殖规模比较大、区域性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又辐射不到的的农场建设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能力5吨以上,建设内容包括征地、土建、设备、水电及附属设施、交通工具和专用封闭运输车辆等。

 

  3.农场管理区动物尸体掩埋场(井)建设。农场以管理区(居民组)为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基本农田,设置围栏和明显标志,在无害化处理场辐射范围外设立动物尸体集中掩埋场(井),每处掩埋场(井)上建有钢筋混凝土管理房一座。

 

  4.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自建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政策支持。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医疗垃圾,交由当地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八)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

 

  1.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发生、蔓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要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以“两牛一猪”为重点,着重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保证畜禽生产市场需求。积极促进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推动规模化养殖、推广技术和开拓市场的作用。采取政策、资金、金融等综合措施,逐步向专业化饲养转变;大力支持养殖大户、加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养殖行业,迅速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加快转变畜禽生产方式。

 

  2.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整合各级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监测资源,建立健全管理局、农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规范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为,指导畜产品生产并引导消费,保障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在管理局动物疫病检测中心基础上改扩建管理局级检验监测中心,重点配备药物残留筛选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现代化的前处理设备,确保能够满足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参数进行筛选检测及部分定量的检验的需要;在农场动物疫病检测中心基础上改扩建农场级畜产品检测站11个,重点配备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和畜牧业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基本设备,以畜产品及环境采样、样品前处理、常规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为主,能够满足常规污染指标、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定性速测和畜禽产品及其投入品中违禁添加物快速筛查的需要。

 

  3.推行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20年,管理局养殖场粪污治理达标比例要达到80%。

 

  五、技术措施

 

  (一)强制免疫。

 

  强化养殖者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意识,明确其作为责任主体地位;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督劝诫养殖者对其饲养的畜禽实施免疫。

 

  严格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行科学的免疫程序,开展以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的免疫效果评价。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建立禽流感和口蹄疫免疫退出和再进入机制。

 

  2015年后,亚洲I型、A型口蹄疫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口蹄疫疫苗;2017年后,亚洲I型、A型口蹄疫退出强制免疫。

 

  2015年后,对饲养条件较好、饲养家禽较少、禽流感防控能力较强的地区,根据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结果,可视情况逐步退出强制免疫,并依据实时禽流感监测结果和禽流感疫情状态决定免疫的再进入。

 

  (二)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

 

  1.疫情监测。

 

  严格执行国家《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按照地理分布和行政区划,选择固定监测点和日常监测点,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畜禽疫病发生传播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按照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设定监测频次和数量,各地按照预期流行率和置信度确定年度监测重点和采样数量。种畜禽场、养殖密集区等作为监测重点,按存栏1%比例进行抽检。管理局选择2个农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每月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工作。

 

  日常监测点覆盖管理局所有农场,分畜种、病种按0.1%比例进行抽检。病原学检测按日常监测数量1%比例进行抽样,对检测出阳性畜禽进行扑杀,阳性群增加抽样监测数量。免疫无疫区以病原监测为主,非免疫无疫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免疫无疫区养殖场设置哨兵畜禽,持续监测及时掌握流行动态。

 

  2.种畜禽场疫病净化。

 

  通过定期监测和逐步检疫净化,使种鸡场、种猪场主要疫病达到净化标准,定期发布疫病净化达标企业信息;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

 

  3.野生疫源地和传播途径监测。

 

  加强对野生易感动物活动地区和可能接触易感野生动物畜禽群的监测。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加强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推行“五化”畜禽养殖标准;按照《畜牧法》的规定,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备案制度,对拟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准予备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始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限期整改,期间不兑现国家各类补贴政策,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撤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消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资格。监督养殖企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准确真实填写免疫档案、消毒记录、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选择大型生猪、鸡屠宰加工企业及其饲养区域,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加强养殖环节死亡畜禽的管理,完善补贴政策,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流通检疫监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畜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畜禽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引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管理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必须经总局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畜禽必须经我省指定通道进入,并在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经隔离检疫合格的方可运抵养殖场、屠宰场。

 

  引导、鼓励、扶持畜禽就地屠宰、冷鲜产品上市。加强畜禽交易市场防疫监管,严格执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取缔非法畜禽交易市场。

 

  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场等派出官方兽医驻场检疫,严格申报、查验、检验、出证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动物产品出场。合理设置建设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到场到户到点现场实施检疫,防止染疫动物流出产地。

 

  (五)动物疫情报告。

 

  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法定疫情报告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兽医部门报告,严禁瞒报、漏报和谎报。不断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减少损失,保证有力有序有效处置。

 

  (六)疫情应急处置。

 

  疫情发生后,农场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区、疫点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管理局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或防治技术规范,对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圈舍和场地的消毒,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易感动物监测等应急处置措施。

 

  对监测出的阳性畜禽,分别按照高致病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全面实施兽医人才战略,建设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兽医人才队伍。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建立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各级兽医培训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人员的培训。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兽医队伍整体素质,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提供队伍保障。管理局每年举办一次以上区域性应急演练。

 

  通过多种生动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疫病防治政策措施,理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意义,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利益,调动起群众积极参与的积极性,主动配合防治工作。

 

  完善管理局、农场培训与推广体系,建立培训与推广考评机制。开展职业道德、产业发展、监督执法和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各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道德、政策、管理和技术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能,形成强有力的技术推广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方法用于产业实际。

 

  六、实施步骤

 

  (一)2015年。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管理局、农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完善官方兽医队伍、执业兽医队伍、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完成培训计划。完成动物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免疫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各类技术档案、资料归档。

 

  (二)2016年。改扩建管理局、农场级实验室;建设管理区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农场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区动物尸体掩埋场(井)。

 

  完成当年的人员培训计划。完成动物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免疫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各类技术档案、资料归档。

 

  (三)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对全区建设项目全面进行检查验收,并评估总结,对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列入建设内容的未实施项目,严重影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项目,继续追加投入开展新项目建设。完成培训计划。形成完善的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完成动物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免疫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净化计划。

 

  对无疫区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亚洲I型、A型口蹄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各类技术档案、资料归档。

 

  (四)2018年。继续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各项措施,机构队伍人员、法规规章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动物疫病控制能力等基本达到无疫区建设要求。

 

  (五)2019年。初步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进行自查和总结,完成申报评估的准备工作。起草《自评估报告》,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六)2020年。迎接国家评估验收。健全长效机制,总结无疫区建设经验,维持巩固无疫区成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农场要成立无疫区管理组织机构,协调无疫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一)成立领导小组。

 

  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畜牧兽医、发改、计财、编办、工信、科技、卫生、交通、林业、商务、环保、人保、公安、工商、质监、农业、宣传、司法、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的规划、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管、物资调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从政策、组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上提供保障。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方案起草、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和组织评估工作。成立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专家委员会,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各农场也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

 

  (二)建立责任制。

 

  在各级行政机构领导下,落实责任制,制订计划、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层层签定责任书,确保无疫区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要求逐项检查落实,对到期达不到建设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追缴投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完善兽医管理体制。

 

  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管理局、农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强化农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和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强化人员队伍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落实建设资金。

 

  将近年来实施的动物防疫体系方面的建设项目、产业化建设项目等优势集成,形成整体合力,纳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中来,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伐。建设资金以各级行政投入为主,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社会融资等社会多方投资。争取中央财政防疫基础设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资金,不足部分争取省级财政解决。管理局、农场要保证无疫区建设工作经费。饲养场(小区)、加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建设的各项费用。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维持无疫区工作运行的经费投入。

 

  (五)规范项目管理。

 

  建立建设资金专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按计划使用,资金的支出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

 

  基建工程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建设计划进行,由省级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采购。

 

  八、检查评估及后续工作

 

  (一)检查和评估。

 

  2018年年末,管理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和牲畜口蹄疫免疫(非免疫)无疫的自我评估工作,并向总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估。

 

  (二)后续工作。

 

  我省通过国家组织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和牲畜口蹄疫免疫(非免疫)无疫评估后,维持无疫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而艰巨。各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根据省、总局畜牧兽医局统一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持续维持无疫状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考评。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

共印45份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的评论将在审核后发布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网友昵称
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请点击刷新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的评论将在审核后发布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网友昵称 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请点击刷新    
关于我们 | 登陆管理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常见问题 | 隐私保护 | 服务条款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 2019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九三分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黑ICP备2021000995号
网站建设:无限力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