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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5〕46号 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7日 10:56:59 浏览次数:535

九垦局办文〔2015〕46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黑龙江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及相关属性信息,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九三区域内的所有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管理局成立以管理局常务副局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计财处、发改委、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分局、公安局、教育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卫生局、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分局、人武部、宣传部、工信委、史志办和局直城管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局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局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指定工作相对稳定的联络员负责有关工作。并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于2015年10月2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893670。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九三管理局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6)承办上级普查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

 

  2.九三管理局地名普查办公室职责:

 

  (1)拟定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制定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3)负责组织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4)负责管理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5)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7)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8)负责组织编篡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10)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5年1月至6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完成全局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管理局地名普查办在省、市、县培训后,组织开展管理局地名普查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接受国家、省、市、县地名普查办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嫩江县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十)成果审定。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经嫩江县由黑河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验后报省地名普查办,省地名普查办审核后报国家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果的,逐级上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

 

  九三管理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民政局 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九三管理局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发改委 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计财处 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教育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公安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相关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农业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涉及相关资料的提供和协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及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

 

  交通运输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

 

  水务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水利信息基础资料。

 

  宣传部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

 

  林业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卫生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

 

  人武部 负责协调驻军部队提供所涉及的相关地名普查内容的有关资料。

 

  工商分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办公室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相关档案资料。

 

  统计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商务局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

 

  工信委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史志办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

 

  局直城管局 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地名普查登记工作,负责社区住宅小区名称及相关地名普查登记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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