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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7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09:14:58 浏览次数:570

九垦局办文〔2016〕7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黑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农业部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黑垦发〔2015〕8号),结合九三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席会议,是指在管理局党委、管理局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机构。

 

  第三条 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党委组织部、纪委、人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处。管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和有关联席会议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审计处,管理局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由管理局审计处处长承办,其他成员单位派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可由有关部门提议,临时召开。

 

  第二章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讨论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文件和规定。组织召开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九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十条 纪委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个人的有关情况。

 

  (三)负责对审计移送(建议)的问题作进一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部门。

 

  (四)利用审计成果,对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情况进行监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按照黑垦发〔2015〕8号文件规定提出下一年度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经管理局局长批准,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也可以提出临时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履行上述程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负责做好被审计对象审计前有关事项的衔接和信息沟通工作;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做好对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衔接工作。

 

  (四)根据需要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并通报审计情况;协助审计部门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重视审计成果的利用,及时反馈、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有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建议名单,交联席会议讨论,经管理局局长批准,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人社部门也可以提出临时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履行上述程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职务调整、奖惩等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按照黑垦发〔2015〕8号文件规定提出下一年度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经管理局局长批准,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提出临时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履行上述程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针对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加强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奖惩及后续管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金、资源)、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失误行为,应调查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管理局局长批准、管理局党会议审议通过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实施审计。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处。

 

  (二)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文书材料。

 

  (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及时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要求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列为审计关注的重点。实施审计后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四)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可以提请联席会议批准后,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也可以建议主管部门或提请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约谈。

 

  (五)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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