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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1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水资源费使用项目 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09:34:21 浏览次数:589

九垦局办文〔2016〕1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水资源费使用项目

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精神,

 

  现就做好水资源费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一)使用主体。

 

  在九三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使用范围。

 

  1.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

 

  2.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3.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4.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5.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6.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

 

  7.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8.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9.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二、项目申报审批

 

  项目使用主体按照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使用项目的实地踏查工作,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水资源费使用要求,做到项目不重复。项目使用主体每年初向管理局水务局上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由管理局水务局审核后向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请示,水务局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计财处审核,再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建设单位根据管理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实施方案,报管理局水务局核准批复后,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建设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履行计划变更和设计变更的相关手续。

 

  三、项目实施

 

  (一)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规范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竞聘等办法确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建设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环节必须做到程序规范。

 

  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部责任,确保项目投资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现。建设单位要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内业管理办法,分卷分类归档内业资料,并要确保内、外业同步,签字盖章手续齐备、数据准确详实、内容完整规范。管理局水务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

 

  (二)资金拨付。

 

  依据合同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预付款及工程款,施工单位请拨款应提供资金拨付申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签批的工程量清单、往来收据。

 

  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完工结算资料、资金拨付申请、发票、往来收据、扣除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尾款。

 

  四、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垦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黑垦局发〔2009〕3号)要求,及时组织计财、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在完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项目的造价、财务审计工作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建设单位一定要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尽早组织编制竣工决算书,以便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审计。

 

  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管理局水务局、计财处、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留存自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形成的所有相关资料。

 

  五、建后工程管理

 

  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办理工程运行管理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六、违规处理

 

  建设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由管理局水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落实,严格按通知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上述要求如与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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