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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3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10:40:33 浏览次数:793

九垦局办文〔2016〕32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企业单位,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8年)

 

  为切实改善九三管理局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垦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制定九三管理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和《黑龙江省垦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垦局办文〔2016〕42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管理局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九三管理局环境质量与2015年相比,保持稳定或略有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1.提高燃煤质量。各农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九三市场。煤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低质煤锅炉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2016年供暖季,违规使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万吨耗煤工业企业的低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2017年供暖季,九三管理局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2.淘汰分散小锅炉。住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7年底,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

 

  3.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

 

  4.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各农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大力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

 

  1.实行供热企业脱硫除尘改造。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供热企业实施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改造,改造后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60%。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

 

  2.开展其他行业专项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到2016年底,油品供应部门要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三)推行绿色交通,严管机动车污染。

 

  1.坚决淘汰黄标车。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负责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到2016年底,局直及各农场场直地区黄标车全面禁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的管理,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执行。到2017年年底,九三管理局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

 

  2.严管车辆尾气排放。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执行。环保部门会同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3.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交通运输部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发展绿色交通。要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合理规划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

 

  4.升级燃油品质。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油品供应部门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5.强化城镇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四)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1.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住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加大力度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

 

  2.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要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相关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还田设备推广和技术指导;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

 

  3.推进氨排放控制。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特殊时段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完善各项空气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农场主体责任。各农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切实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落实措施。要建立以农场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监管网络。各单位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将具体责任人报九三环保分局。

 

  (二)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管理局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各农场加大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对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对违法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执行。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林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秸秆产生量,提高秸秆粉碎还田、转饲料等处理能力。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农场实施季调度、半年检查、年底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管理局党委对各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探索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五)倡导全民参与。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主要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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