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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49号 关于成立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4日 17:02:51 浏览次数:905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黑编〔2015〕175号)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管理局决定成立九三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晓春  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邸洪军  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周  伟  九三农垦公安局局长

    王爱军  农垦九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杨建华  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九三分院检察长

    孙宏亮  管理局计财处处长、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付平敬  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张海森  管理局农业局局长

    刘玉峰  管理局安监局局长

    李  军  管理局商务局局长

    李艳红  管理局人社局局长

    历伟军  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  珍  管理局民政局局长

    孙圣博  管理局卫生局局长

    赵  振  管理局水务局局长

    邹长士  九三管理局科技局局长

    韩  烨  九三管理局审计处处长

    秦绪刚  管理局教育局局长

    董海龙  管理局住建局局长

    程秀波  九三管理局司法局局长

    陶有树  垦区环保局九三分局局长

    张相英  九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陈  哲  垦区工商局九三分局局长

    王  岩  九三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赵  勇  垦区质监局九三分局局长

    潘雨江  管理局政法委副书记

    苏月英  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司树强  管理局计财处副处长

    高  洁  九三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史景军  九三管理局安监局副局长

    李洪庆  九三管理局广电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陆艳红  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挂职)

    徐  婧  管理局文化委副主任

 

  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垦区工商局九三分局。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受管理局领导。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成员由九三管理局有关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章  领导小组职责

 

第三条  负责领导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规划和重要部署。

 

第五条  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协调推进管理局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和共享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覆盖全局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开放和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  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第九条  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研究和解决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第十二条  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组织推进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向管理局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同意后,请管理局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副组长审阅后,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管理局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各农场要参照九三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构架,建立本地相应机构,并指定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事项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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