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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59号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09:24:13 浏览次数:647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1号)和《黑龙江垦区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九三管理局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九三管理局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治理和淘汰工作,确保此次黄标车、老旧车治理和淘汰工作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发起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精神,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切实使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

 

  2016年底前,完成441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的治理和淘汰工作。管理局、各农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全部率先完成治理和淘汰工作。各单位必须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管理局下达的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任务。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广泛宣传。

 

  从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广泛深入宣传阶段,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手机短信、标语横幅、宣传单等载体,开展宣传活动,向群众讲清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重大意义,让群众了解什么是黄标车、老旧车的具体定义,以及大气污染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危害。

 

  第二阶段,落实任务。

 

  从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落实任务阶段,公安交管部门要将辖区的所有黄标车、老旧车进行彻底梳理,登记造册,由管理局组织细化分解到部门和单位。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

 

  从2016年8月1日到11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采取宣传告知、联合执法、报废销毁、区域禁行等措施,开展治理和淘汰工作。

 

  第四阶段,督导检查。

 

  2016年12月为督导检查月,管理局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农场、各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主要查制定方案情况、任务完成情况、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实行边查边改边追责方法,确保督导检查工作严肃扎实。

 

四、工作措施

 

(一)交警部门。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摸清黄标车、老旧车底数,列出黄标车、老旧车清单,并提供给各农场各单位,作为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任务。

 

2.依法办理黄标车、老旧车注册登记。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再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测有效期届满连续3个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6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告知车辆所有人办理报废登记手续,一律给予报废注销解体。

 

3.严格实施黄标车、老旧车“五限”工作措施。对环保检测不达标的黄标车、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实施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五限”措施。同时,建立辖区黄标车、老旧车数据库,定期研判分析,并通报相关部门,对黄标车、老旧车实施户籍化管理,做到见车见人,杜绝遗漏,扫清“僵尸车”。

 

4.加强黄标车、老旧车通行管理。管理局局直地区及农场场直地区为黄标车、老旧车禁行区(局直、场直地区是指建成区以内的城镇街道),交警和城管部门要发布黄标车、老旧车禁行通告,完善相关标识,坚决禁止黄标车、老旧车在禁行区通行,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5.黄标车、老旧车尾气检验不合格的,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部门。

 

1.环保部门要尽快在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设置专门的环保监测设备,并与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建立网络联系,加大尾气排放的检测力度,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并于12月20日前,要将尾气检测不合规的车辆登记造册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坚决防止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合格检验。

 

2.加强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社会宣传。环保部门充分利用全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黄标车、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争取黄标车、老旧车所有人的理解和支持。

 

3.管理局环保部门要将各农场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情况,检测站尾气检测情况,包括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的车型、牌照号、数量,每月进行汇总,并于6月25日、12月20日前统一报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交通运输部门。

 

1.严格《道路运输证》核发变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证》核发、变更、收回关,特别是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2.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黄标车、老旧车非法改装行为。

 

(四)加强部门协作。

 

  交警、财务、环保、交通、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共同开展好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

 

1.严格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建立黄标车、老旧车布控信息数据库,对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进行机动车尾气抽样检测,发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责令整改、重新检验。

 

2.环保、质监、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加强监管,从严查处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设备超过有效期以及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3.工商部门加强二手车、报废车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黄标车、老旧车及配件等行为。商务部门对报废回收企业加强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做好解体工作,防止黄标车、老旧车及配件重新流入社会。

 

4.推行黄标车“黄改绿”措施。各地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车况良好的国II排放标准的柴油黄标车通过技术改造,使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把“黄标”变更为“绿标”。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管理局成立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邸洪军  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福生  九三农垦公安局副局长

    王  岚  垦区环保局九三分局副局长

    隋文波  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公安交警、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商务、住建、城管、计财部门负责人。各农场也要按照管理局的模式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九三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任由交警大队大队长崔世军兼任。联络员:交警大队魏立强、环境保护局王婷、交通运输局高永华。

 

  管理局及各农场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每季度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公布各单位任务的完成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工作推进不利的部门及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协作配合要到位。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协作共赢理念,着力打破资源和信息壁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决防止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职尽责的现象发生。

 

  考核问责要到位。管理局要以任务目标为考核依据,对未如期完成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16〕8号文件中关于“严格考核问责”的要求,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完不成任务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新的黄标车定义

2.九三管理局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任务及明细表

 

 

 

附件1:

 

新的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气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附件2: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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