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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64号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10:40:31 浏览次数:610

各农场,局直城管局,管理局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促进我局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农垦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九三管理局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禁养区划定是优化畜牧业生产空间布局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布局畜禽养殖区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局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黑垦环联〔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局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局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

 

1.管理局局直城镇建成区,各农场场部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500米范围内。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3.各级旅游景区(指风景名胜区、国家级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的区域范围等。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五、划分时限

 

  2016年8月底前,要全面完成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2.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局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管理局成立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李国军任组长,管理局发改、环保、畜牧兽医、住建、水务、国土资源、卫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各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统一规划,使我局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责任落实。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农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必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管理局成立督导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实行责任追究,以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格行政执法。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规定进行环评及验收,对违法违规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处理。

 

4.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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