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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办文〔2016〕31号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0:32:36 浏览次数:721
九三管理局各农场党委、局直城管局党委:

 

  现将《九三管理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九三管理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处、卫生局、残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垦社综办〔2016〕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发生,提高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推进“平安九三”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明确任务目标

 

  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是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有效措施,是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预防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德政工程。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基层动作、有效预防的原则,通过对监护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激励引导其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有效解决患者失治失救、失控漏管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发生。2016年12月25日前实现全局各级奖补政策全部出台,重点对象全覆盖、保障资金全落实,2017年起资金发放到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特别是肇事肇祸致人死亡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二、把握政策要求

 

(一)合理确定对象,保证政策全覆盖。

 

  各单位应将本辖区登记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记录)、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且家庭困难、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的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奖补范围,对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施“以奖代补”。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只多不少的原则,对奖补对象范围进行适度调整,实现应补尽补。

 

  “以奖代补”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由患者居住地农场(社区)和公安、民政等部门依法合理确定(指定)。在协商自愿基础上,由农场(社区)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监护责任落实,协议期内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依协议约定向监护人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以奖代补”监护人只在监护协议范围内享有接受奖励补助、承担监管看护责任等特定权利义务,因被监护人(患者)肇事肇祸等行为而产生的涉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二)严格履行协议,实行动态管理。

 

  各农场(局直城管局)作为协议签订方应组织会同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患者病情发展、身体健康状况(严重伤残、死亡或失踪等)、肇事肇祸情况、户籍及居住地变化、执行强制医疗、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查认定,并据此及时做出兑现、暂停兑现、不予兑现奖补资金,以及继续履行、解除、终止、重新签订监护协议,变更监护人等决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保持监护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患者失控漏管。

 

(三)合理制定奖补标准,严格落实经费保障。

 

  “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纳入各级财务预算。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和捐助精神卫生工作,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奖补资金由农场、局直城管局(社区)负责审核发放。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单位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前提下,确定以奖代补人员名单,合理安排财务预算,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列支、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由财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依规运作。

 

三、落实部门责任

 

  公安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记录)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协助配合提供数据资料,为奖补政策实施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对基层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牵头对患者在奖补年度内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依法认定,及时通报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认定,配合做好“三无”患者指定监护人的资格与奖补协议签订、资金发放审核等项工作。

 

  财务部门要加大保障力度,落实“以奖代补”资金预算,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复查随访,做好发现、登记、报告、风险等级评估和信息录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医学知识普及,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基础建设,加强精防医护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法治救助工作。

 

  残联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持有精神残疾证的被监护对象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情况进行认定。

 

  农场和局直城管局要做好“以奖代补”政策的具体实施,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奖补对象情况认定、监护人确定(指定)、申请审查、协议签订、资金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社区(管理区)要依法合理提出监护人人选;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被监护人病情发展、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督促指导帮助监护人履行看护义务,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监护人履行协议情况,协助监护人办理奖补申请、协议签订、资金领取等工作。

 

  综治部门要组织指导各部门认真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完善考评体系,把“以奖代补”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创建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生、有效性。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宣传、法院、司法行政、人社、教育、信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以奖代补”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落实“以奖代补”政策。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将“以奖代补”政策制定实施工作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作为年度综治考核评分重要指标。

 

(二)保持政策稳定性。

 

  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务支持、社会参与的有奖监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奖代补”工作机制,通过成立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办公室等方式,明确各级领导责任,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事有人管、活有人干,操作规范、政策连续。

 

(三)严肃工作纪律。

 

  要严格落实综治考评规定,对因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精神病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件的单位,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摘牌及一票否决。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对贪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奖代补”资金等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的以奖代补奖金暂行办法

 

附件: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以奖代补奖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推进《九三管理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以居家监护为基础的社会化、综合性、开放性工作模式,引导监护人承担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加快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部门齐抓共管,家庭尽力尽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服务管理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按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基层运作、有效预防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具有本辖区户籍并在辖区居住,已登记并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且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患者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核实并确定。

 

  对于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者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居住地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在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患者亲属、朋友和邻居、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或由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  监护人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与康复活动。

 

(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出现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等情况。

 

(六)配合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关爱帮扶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应立即告知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送入院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关爱帮扶小组组成及职责

 

  农场(社区)关爱帮扶小组组长由社区主管领导担任,精防医生、民警、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部门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治疗师、患者家属等人员。关爱帮扶小组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分工合作。

 

(一)组织开展患者筛查和分级管理工作。

 

(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切实落实好居家患者服务与管理任务。

 

(三)参与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四)协助卫生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指导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训练指导及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工作。

 

(五)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患者病情、管理现状及康复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申请流程、领取条件、发放标准及奖金来源

 

(一)申请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年度以奖代补奖金申请》(附件1),关爱帮扶小组审核(附件2),由农场、局直社区卫生部门复核确认后(附件2),交由管理局卫生部门备案,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附件3)。待监护年度结束后,监护人向社区(管理区)提出《领取以奖代补奖金申请》(附件4),关爱帮扶小组对《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审核后,统一由农场、局直社区卫生计生部门确认上报至管理局卫生部门,对达到发放标准的发放以奖代补奖金。

 

(二)领取条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被监护人未发生第八条规定的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以奖代补奖金。

 

(三)发放标准。一个看护管理年度金额为3600元(每月300元)。

 

(四)奖金来源。各农场(局直城管局)要将以奖代补奖金纳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由农场(局直城管局)财政全额支付。财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对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的认定

 

居住地关爱帮扶小组自收到农场、局直社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核意见后,每季度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一)社区(管理区)工作人员对被监护人实行居住地进行认定,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配合走访管理等进行认定。

 

(二)民警对被监护人户籍、是否属于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列管病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等情况,有无肇事肇祸行为(倾向)进行认定。

 

(三)精防医生对被监护人是否属于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进行认定,对监护人申请免费药物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及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部门工作人员对入住康复机构及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不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辖区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的。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奖金。

 

第八条  停发整个年度以奖代补奖金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后,不予发放全年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暂时停发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机构、养老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四)应当按月停发资金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卫生计生部门不予发放当月资金。

 

第十条  实际居住地迁移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辖区迁移的(附件5),监护人持身份证、《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社区(管理区)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资金。

 

  监护人应在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社区(管理区)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一)综治部门:督促各场(区)、各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进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把以奖代补工作纳入年度综治暨平安创建目标责任考核。

 

(二)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等部门自行筛查出患者信息(附件6)进行核实确认。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培训。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及入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治疗期限。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定本年度资金预算,审核农场(社区)关爱帮扶小组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资金。印制《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三)公安部门:对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培训;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依法认定;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通报。

 

(四)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财政部门:明确资金预算程度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残联部门:对入住康复机构及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情况进行认定。

 

(七)农场、局直社区: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关爱帮扶小组职责;协助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宣传工作。对本辖区内每名患者依法指定、落实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或依法担任监护人。受农场(社区)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资金。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

 

  管理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作用,在继续推动药物救助和住院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方便管理、易于操作、详实准确的工作措施;定期通报患者排查管理、救治救助、有奖监护等情况,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对重点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分析研判、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

 

  涉及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工作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残疾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排查随访不到位、救助救治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农场(区)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重视、政策不落实、管控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实行综治一票否决,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监发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样表)

 

农场(局直)社区:

 

  本人依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以奖代补资金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一)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保证按规定履行看护管理责任:1、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2、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农场(局直)社区关爱帮扶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3、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认真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4、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5、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出现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等情况;6、配合农场(局直)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7、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关爱帮扶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立即告知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8、根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送入院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三)在平时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严防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本人自愿接受农场(局直)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及卫生计生部门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同意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以奖代补资金暂行办法》之规定,在满足各项领取条件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情况下,领取相应以奖代补资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被监护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址: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地址: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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