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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1号文《关于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3日 09:51:06 浏览次数:629

九垦局发〔2014〕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驻局单位:

 

  为更好地抓住省委、省政府在九三设立管委会和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园区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九三投资,发展优势产业,推进产业化进程,吸纳城镇人口,管理局大力实施全民招商引资战略。为集中全局力量全方位招商引进大项目,实现全局招商一盘棋,坚定不移打好垦区新型工业化攻坚战,加快九三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管理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经济实力优先、高新科技优先、节能环保优先、农业产业化优先、精深加工优先、资源综合利用优先,大项目优先”的招商原则,根据新型工业化总体要求和省、农垦总局发展规划,遵守法律、法规赋予九三管委会的权限,鼓励密切联系九三经济特色、高度契合九三经济社会发展、顺应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来九三投资兴业。

 

  二、工作重点

 

  要紧紧围绕管理局现代化大农业、现代化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流通服务业经济格局的构建及“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以乳、油、糖、麦、薯、肉、豆制品加工,林果加工、饲料加工、物流仓储十大主导产业集群建设,重点突出加快推进非转基因大豆产业、玉米产业、畜禽养殖及加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新能源产业等5大产业建设进程,围绕5大产业产业链节点和产业链延伸项目进行全方位招商引资。培育壮大新型产业和优势产业,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特色鲜明、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辐射周边,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三、发展布局

 

  构建“一区三园”产业布局。“一区”,即: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九三经济开发区;“三园”,即七星泡农场工业园区、嫩江农场工业园区和嫩北农场工业园区。其他农场根据发展需求,因地制宜规划建立特色产业园区。

 

  四、准入条件

 

  坚持以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中心,以农场工业园区为辅的原则,大型项目向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集聚,中小项目入驻农场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项目的可行性和布局由管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考虑入驻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5000万元以下的入驻农场工业园区。

 

  (一)入驻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入驻园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接纳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和产能过剩以及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入驻园区。

 

  (三)入驻园区加工项目单个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九三经济开发区必须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农场工业园区必须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农场特色产业园区不限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已供土地上增加投资项目或租用开发区闲置厂房的,可不受此限制。

 

  五、优惠政策

 

  (一)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财税优惠政策。

 

  (1)落户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和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比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与企业相配套的园区基础建设。

 

  (2)新落户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外经贸企业和兼营外经贸业务的其他企业,自办理外贸经营权(含边境小额贸易权)注册成立起,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比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

 

  (3)鼓励支持九三管理局辖区以外的企业到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注册期限10年以上的,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比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2.电价优惠政策。新落户九三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执行黑龙江省规定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3.申请政策。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的,将为其申报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

 

  4.土地优惠政策。管理局将积极协调供地计划指标和报批。

 

  5.收费政策。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管理局权限,本着能减则减的原则实施,经营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收取。

 

  6.对科技含量高、拉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和城镇基础建设急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二)农场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1.财税优惠政策。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地域范围为九三管理局辖区内除哈拉海农场。落户农场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符合产业和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建设期为一年),比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与企业相配套的园区基础建设。

 

  2.电价优惠政策。按黑龙江省电力同网同价政策执行。

 

  3.原料基地优惠政策。对于附加值较高的原料基地,农场可给予基地土地租金适当让利。

 

  4.申请政策。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的,将为其申报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

 

  5.收费政策。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管理局权限,本着能减则减的原则实施,经营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收取。

 

  6.对科技含量高、拉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和城镇基础建设急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六、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奖励政策

 

  管理局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卓著的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予以重奖,以激励管理局内外各界人士踊跃参入我局“大招商、招大商”的活动中。

 

  (一)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身份的界定。

 

  中介关系的确定是投资方、中介方、承接方三方共同的行为。中介人须在投资方有投资行为前填写《九三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申请表》。

 

  中介人: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局,直接参与、服务并经投资者、管理局共同确认备案后认可的自然人或机构;中介人原则上是第一个将外来投资者引荐到我局的自然人或机构。中介人个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信息提供人: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局,给管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准确投资信息、推介投资方,并经管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可但未全程参与直接服务的个人。信息提供人原则上是第一次提供信息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中介人责任义务。

 

  中介人要提供招商信息、引荐投资人、参与项目谈判、促成项目签约、引导投资者来我局投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投资方完整的资信证明、投资委托书、投资者发展简史等,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中介人有义务在投资者进入我局实施投资的具体操作中,配合管理局、引资单位和投资者做好相关工作。

 

  (三)中介人奖励标准。

 

  对成功引进生产加工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1%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到5亿元(含5亿元)的,按超出部分的0.5%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0.4%奖励。奖励标准分段累加计算,原则上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四)信息提供人奖励标准。

 

  对于提供有效项目信息提供人的奖励,经管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接洽谈,成功引进的生产加工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15万元;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五)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奖励兑现办法。

 

  项目竣工并投产后,由管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由管理局依据文件和验收情况,统一出资一次性兑现奖励。

 

  (六)其它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中介奖金的个人和团体,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中介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中介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人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同时注明与之相关人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奖金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并代为扣除所得税部分。

 

  七、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管理局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晓春  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邸洪军  管理局副局长

 

  范学斌  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管理局计财处、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工信委、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卫生局、水务局、粮食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局直城管局、九三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人社局、审计处,九三社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电业局等。

 

  (二)成立专门招商机构。管理局将从相关部门和农场副场级后备干部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门招商机构,专项负责搜集招商信息、招商信息分类汇总、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宣传推介、项目考察、项目论证、参与项目谈判和促成项目签约等。

 

  (三)加大招商引资经费投入。管理局将核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经费和奖励兑现;农场要将招商引资经费纳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四)管理局在行政办公和项目服务方面,全面实行跟踪问责制和服务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与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一条龙“保姆式”全程服务保障。

 

  (五)在所需资料齐备的前提下,除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必须当场办理。没有特殊原因的,必须在3日内办妥;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承接单位必须在3日内转报。超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局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六)帮办式服务。对重大项目,管理局将成立项目推进组,派管理局领导包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一切问题,帮助企业办理一切手续。

 

  (七)设立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投诉举报专用电话:0456-7893240。管理局在监察局设立专门的投诉中心,对我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投资者在办理手续和项目建设中,若遇吃、拿、卡、要及刁难、推诿、扯皮等违规行为,可直接投诉。管理局承诺在接诉三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者。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7日起执行,由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九垦局发〔2012〕16号文件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政策、办法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再行调整。

 

  附:1.九三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申请表

 

  2.九三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呈批表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

九三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申请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九三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呈批表

 

单位:万元

 

 

 

        主题词:招商引资  意见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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