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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局直部分经营者拟被列入异常状态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8日 08:56:47 浏览次数:743

  截止2018年5月31日,局直地区以下名单内经营者,仍未登录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申报2017年度报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责令附件内的相关经营者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报申报义务。如当事人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到局直工商所(咨询电话:04567881315)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应当及时到九三工商分局(咨询电话:04567893133)办理注销登记。

 

  重要提示: 不按期公示年报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将被载入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向全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各政府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各银行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将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已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经营者异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贷款、工程项目签订、异地购房、户口迁移、飞机或高铁出行和子女出国留学、就业等将陆续受到限制。

 

   为此, 望名单内的个体工商户亲属、朋友见此公告后,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当事人。本机关现依法向附件内的经营者提出行政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要求期限内仍未履行年报、注销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依职权予以列入全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因强制注销、吊销等引发的后续法律责任,由该经营者自行承担。 

 

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九三分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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