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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4〕32号关于印发《2014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0日 20:12:01 浏览次数:598

九垦局办文〔2014〕32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现将《2014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3日

 

2014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

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黑龙江垦区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4〕45号)精神,为有效推动农业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全面转型升级,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我局农业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结合管理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整合资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任务

 

  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是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全面转型升级,项目重点由培训转向培育,实行全程跟踪培养。

 

  新型职业农民(工)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化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基层动物防疫员、农业信息员、农业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按照农垦总局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项目任务要求,九三管理局培训任务为910人,其中:生产经营型人员180人,社会服务型人员730人。

 

  (一)生产经营型培训主要任务。

 

  2014年,九三管理局生产经营型培训以奶牛养殖户为主,培训任务180人。

 

  (二)社会服务型培训主要任务。

 

  1.农机服务人员250人。

 

  2.统防统治植保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200人。

 

  3.基层动物防疫员200人。

 

  4.农业经纪人和农业信息员80人。

 

  (三)其他培训任务。

 

  选派参加异地培训60人,其中:农垦职业学院36人,八一农大11人,农垦人才中心13人。

 

  三、培训期限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工)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工)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生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培训参观交流或实训时间分别不少于7天和3天。

 

  四、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

 

  2014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112.5万元。补助标准:生产经营型培训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社会服务型培训补助标准为800元/人。

 

  培训补助资金使用将根据培训任务、补助标准,按照完成的培训班次分批次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教师、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包括培训的食宿费用、教辅资料费用、宣传费用、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支出。用于课堂教学和实训基地的教材教辅资料购置及编印费用可占总费用的6%左右,但不得用于与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之外的其它支出。

 

  五、组织实施

 

  (一)认定培训机构。

 

  按照总局文件精神,2014年垦区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机构以现有通过认定的培训机构(原阳光工程培训认定培训机构)为主。九三管理局党校(农广校)为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机构,承担九三管理局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任务。

 

  (二)下达培训任务。

 

  管理局与培训机构签订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责任状,将培训任务下达到培训机构并分解到各农场。培训机构要根据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会同管理局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发布的分类培训规范,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编选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形式和时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三)组织招收学员。

 

  根据管理局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任务,由管理局科技局牵头,协调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学员招收工作,其中农业局负责统防统治植保员、测土配方施肥员、农村经纪人、农业信息员等培训学员的招收工作;农机局负责农机服务人员等培训学员的招收工作;畜牧兽医局负责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奶牛养殖户等培训学员的招收工作。其中,农村经纪人和农业信息员培训班组织教学工作及开班时间由总局农广校统一安排。

 

  (四)培训工作开展。

 

  1.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

 

  2.遴选培训师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聘请了解垦情、熟悉农业、贴近职工,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授课教师。

 

  3.编发培训教材。各相关部门应参照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予以施教。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编印部分教材,增强培育的针对性。积极开展农民(工)实际需求摸底调查,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育计划。

 

  4.创新班级管理。依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的培育新模式。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强化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工)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5.建立“三级贯通”的资格证书制度。由总局、管理局、农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高、中、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工)资格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培育初期高、中、初级的比例控制在15%、35%、50%左右,形成上下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工)知识更新和晋级体系,并分别颁发高、中、初三级新型职业农民(工)资格证书。

 

  6.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档案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完善运行机制,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任务落实与完成,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管理局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1.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宏雷  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邹长士  管理局科技局局长

 

          韩  烨  管理局计财处处长

 

          李  友  管理局农业局局长

 

          张铁成  管理局农机局副调研员

 

          靳明武  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

 

          孙宝江  管理局党校党委书记(第一副校长)

 

  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编选培训教材、聘请培训讲师及招收学员等工作,党校负责教学组织、学员食宿、学员管理及项目内页管理等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

 

  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管理局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要强化由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协调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规范资金使用。

 

  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训人员的学费补贴,培训机构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条件改善等,不得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培训机构按照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完成培训合同规定的任务后要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会同管理局计财处将中央补助资金按下达的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得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三)严格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和培训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信息报送制度。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和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农业部项目培训监管系统,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培训信息。培训机构要在每个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该班培训学员相关信息录入到项目监管系统。

 

  3.台账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参训学员填报学员登记表,配合培训机构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在每次培训结束后报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的培训台账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

 

  4.检查验收制度。管理局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办公室在每期培训班开班时,必须派人到班讲解培训政策,检查核实学员情况。在培训结束后,要按照培训规范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对未按培训规范开展培训的要出具整改通知,督促培训机构进行整改补训;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项目验收需提供培训计划、各培训班建档材料、年度工作总结,与各培训班培训过程相对应的影像资料等档案材料。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作宣传力度,充分挖掘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电视新闻报导及报刊新闻报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附件: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项目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工)培育工程项目任务分配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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