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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4〕41号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0日 21:03:26 浏览次数:662

九垦局办文〔2014〕4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领导干部请销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升效率,根据上级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一、各单位人员病假和个人事假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批准领导应掌握请假人的事由。所有请假人在请假前,要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回到岗位后,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销假手续。

 

  二、管理局党政班子成员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须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

 

  三、各农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管理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须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

 

  四、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驻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须按归口分别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请销假。在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或外出超7日时,应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

 

  五、各农场、各直属单位其他副职以上领导请销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请销假,三天(包括三天)以内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按归口分别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请销假。

 

  六、领导干部病事假及外出请示,一般应提前3天以上,紧急事项或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

 

  七、领导干部病事假及外出请示内容应包括人员姓名、事由、时间和外出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八、领导干部请示病事假及外出事项时,应填写《九三管理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送管理局办公室交由计财科按月依据出勤情况核发人员工资。

 

  九、管理局及各农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休病假,须有管理局中心医院医务科出具诊断证明;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的,需同时提供九三中心医院转诊手续、诊断及治疗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未住院治疗的人员应坚持到单位上班,单位领导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工作。如因急重病住院治疗,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及时电话请假,出院后完善请销假手续。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病假在2个月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全额计发;病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按照黑人社发〔2015〕4号有关规定处理,并按此文件规定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黑劳险字〔1993〕34号)有关规定。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与正常工作期间享受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不休年假人员,要根据应休未休的天数,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申请年休假应填写《九三管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送管理局办公室。各农场、各直属单位一般干部休年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其他副职以上领导年休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干部年休假,经本人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各农场、各直属单位和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年休假,需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管理局局长审批。

 

  十一、领导干部病事假或离局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请示。

 

  十二、对于不执行请销假制度,不经中心医院专家会诊或未办理中心医院转诊手续,擅自休病假或逾期不到岗位上班的,停发其工资;对持虚假诊断证明获请销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其已经享受的病假待遇外,由管理局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三、管理局执行考勤制度,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安排专人如实记录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由负责人在考勤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末报到管理局机关办公室。

 

  十四、各驻局单位主要领导请销假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九三管理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2.九三管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1:

 

  九三管理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2:

 

  九三管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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