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6〕9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6〕5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6〕18号)精神,为了保证九三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是规范和加强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提升各单位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夯实基础,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原则上为九三管理局上报部门预算、决算单位。
2016年3月25日前,各单位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4月—5月,根据清查需要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农业部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5月25日前,各单位上报清查结果及清查报告;6月25日前,管理局经汇总审核后将清查结果及清查报告上报总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请按照《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农业部、总局的有关要求进行。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资产清查文件、清查报表及报表编制说明等资料可以登录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网(http://zcgl.agri.gov.cn/)下载。联系人:管理局计财处李存成、聂涛,联系电话:7893637。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6〕5号)和《农垦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于2016年2月-6月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在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原则上为管理局上报部门预算、决算单位。
三、工作方法
(一)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资产清查;农场及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清查本单位资产。管理局计财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后上报农垦总局国资委。
(二)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管理局计财处,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认为有必要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农业部将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各部门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履行核实批复手续。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1日-10日)。
1.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10日-6月25日)。
1.2016年3月25日前,各单位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自查。
2.2016年4月25日前,各单位完成专项审计工作。根据清查需要,各单位可选择对资产清查结果和清查损失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
3.2016年4月-5月底前,农业部将对资产清查工作进展及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4.2016年5月25日前,各农场、管理局办公室、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管理局计财处。各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5.2016年6月25日前,管理局计财处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数据及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表以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上报总局。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九三管理局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管理局成立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九三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邸洪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管理局计财处、管理局办公室、管理局审计处、管理局监察局、管理局编委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管理局计财处。
各农场及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各单位在本单位预算内解决。
七、操作系统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单位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财务、基建、人事、纪检、后勤等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管理局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局将向总局及时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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