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6〕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2日管理局党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
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扎实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和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拨付内容
资金审批内容包括上级拨入的财政资金、管理局自有资金、各类借款、基层单位货币集中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偿还上级的各类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收入等。
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管委会财政资金等。
管理局自有资金是指管理局历年积累结余部分和收益。
二、审批拨付原则
坚持规范权力运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坚持分类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严明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
三、审批拨付程序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授权一名管理局副局长协助主要领导分管财务。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负责”原则,明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一)财政资金。
1.部门预算资金。
(1)部门预算基本支出资金。根据各单位批复的预算和月用款额度计划,由计财处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请示,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2)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资金。由计财处通知管理局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请示,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2.基本建设项目拨款。
由计财处通知管理局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请示,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3. 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由计财处通知管理局有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请示,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4. 管委会财政资金。
由基层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二)管理局自有资金。
1.纳入年初预算的资金。由基层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2.需调整预算的资金。由基层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计财处预审,由计财处定期汇总提交管理局预算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调整预算,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三)各类借款。
1.基层单位通过管理局向北大荒集团等上级部门申请借款。首先基层单位向管理局呈文,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事项;由计财处预审,提交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上级部门呈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到达后,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2.基层单位向管理局申请借款。基层单位向管理局呈文,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事项;由计财处预审,提交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四)基层单位货币集中管理资金。
1.纳入年初预算的资金。由基层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由计财处依据年度、月度资金预算审核后拨付。
2. 需调整预算的资金。由基层单位提出货币资金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计财处预审,由计财处定期汇总提交管理局预算委员会审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审批通过后调整货币资金预算,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五)非税收入资金。
1.局直单位专储的非税收入资金。
(1)纳入年初预算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用款计划,报计财处审核后拨付。
(2)需调整预算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计财处预审,由计财处定期汇总提交管理局预算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调整预算,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2.农场专储的非税收入资金。
严格按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计财处审核后拨付。
3.有特定指向的资金。
由计财处通知管理局有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请示,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拨付。
(六)偿还上级的各类资金。
根据总局下达的计划或签订的合同,由计财处提出资金还款意见,由计财处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偿还。
(七)管理局机关各部门经费支出资金。
1.定额费用。管理局机关各部门经费支出资金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其中,部门副职以下人员差旅费报销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负责人差旅费报销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2.纳入年初预算的专项费用。包括核定的培训费、会议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纳入管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固定费用。包括核定管理局机关的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费、通讯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药费、托儿费等。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签字,报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审批。
四、责任划分
(一)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对资金拨付流程、项目进度、项目用途和金额负责,对应纳入基本建设或政府采购的按程序办理,对提供的分月用款计划和资金申请及所附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
(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拨付负第一责任,分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要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运行、后期管护全程指导和监管,对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发放及使用全程指导和监管。
(三)管理局计财处对审批拨付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按计划和资金审批报告及时拨付资金,监督并督促项目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加快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发放,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资金。
(四)若因操作过程出现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不符合上述审批拨付程序的资金使用,管理局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在资金拨付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况的,暂不安排资金拨付,并立即与相关单位或部门沟通。
1.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3.无效、不完整或不合规的拨付申请;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5.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6.项目相关手续不齐全,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7.出现其他需要拒绝办理情形。
(二)用款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资金效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核算,接受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三)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督,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五)凡涉及管理局大额资金审批事项,由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基层单位按黑垦局发〔2005〕13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15个工作日后执行,由管理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生效后,原九垦局文〔2014〕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各类财政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与主管部门对照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