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6〕31号 关于尖山农场10吨锅炉处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10:52:20 浏览次数:1121
尖山农场:
你场《黑龙江省尖山农场关于10吨锅炉处置的请示》(尖场呈〔2016〕30号)收悉。为支持你场盘活闲置固定资产,缓解你场资金压力,根据《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垦局发〔2015〕1号)规定,现对你场资产处置
事项批复如下:
经管理局党委第十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你场出售一台闲置的10吨锅炉意见,请你场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后,将该锅炉评估后到产权交易中心以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进行公开出售。该锅炉购入日期为2004年12月份,账面原值92万元,累计折旧92万元,账面净值零元。望你场认真做好后续的评估备案及财务处理等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2016年8 月22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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