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场,局直各单位,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9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管理局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管理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必须落实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二)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做到及时排除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四)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明确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和内容(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五)落实企业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要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排查确认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逐一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层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一企一清单”。并针对各风险点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和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做到“一岗一清单”,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七)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技术防护,强化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企业组织实施,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八)强化安全培训。严格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和依法应当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九)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规范企业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并将其做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未达标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二、加强技术管理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企业具体落实,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督促落实)。
(二)积极推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推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逐步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一线作业人员,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企业具体落实,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督促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行政批准,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组织实施。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职责。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少出事故,出了事故少伤亡”为核心工作标准,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督促企业落实,确保可能产生事故的风险点得到全面排查、确认和管控(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各级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综合组织作用,建立安全监管、消防、交警、农机、交通运输、工信、国土资源、住建、质监、工商和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渎职失职行为。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照单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照单检查”台账,明确检查事项和检查流程,实现“照单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行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移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查处。管理局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制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执法措施。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局、农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分工负责)。
(四)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管理局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农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局各级要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条件(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编办、计财等部门配合)。
(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各级要对本地安全隐患中整改治理难度大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进行督办。管理局、农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管理局各级每年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局各级要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务预算(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计财部门分工负责)。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总局直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局、农场有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从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工会、共青团、宣传以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强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要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推进以公安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同级公安、计财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企业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三)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网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管理局、农场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管理局、农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具体落实)。
五、严格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级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管理局、农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关闭取缔(管理局、农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建设单位具体落实)。
六、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有关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管理局、农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具体落实)。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社保机构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提取2%左右,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参保企业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局、农场社保局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具体落实)。
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及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和化工集中区(园区)建设等内容纳入同级“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重点推进(管理局、农场安监和计财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二)强化小城镇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各级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建立完善覆盖管理局小城镇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小城镇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小城镇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小城镇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管理局、农场住建局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三)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管理局、农场工信委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及计财部门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安委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管理局安委办要建立对各农场、管理局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组织、人社等部门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严肃查处渎职失职行为。管理局安委会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农场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以及同级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和总局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有关专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各农场属地负责)。
(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工会和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各农场属地负责)。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局、农场安监部门负责)。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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