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8〕2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2018年新型职业
农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2018年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九三管理局2018年新型职业农工
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垦区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作实施方案》(黑垦局办文〔2018〕38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工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工队伍,不断创新培育机制,推动培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省时提出的“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加快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政策惠农、新型职业农工固农”的思路,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方向,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宗旨,以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着力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工,为现代化大农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提供强有力的复合型农业人才支撑。
二、培育目标
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是农业部下达的专项任务。依托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推动职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工队伍。
新型职业农工是指垦区内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专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基层动物防疫员、农业信息员、农业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专业化服务人员。
“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是农业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三部委联合实施的激发青年创新活力、提高创业兴业能力的专项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是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一定产业基础,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由本人自愿申请、农场推荐、管理局初审、总局核审、报农业部备案后,可确定为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分年度实施培育。培育和跟踪服务的期限为3年。
农业职业经理人,年龄在25-55周岁,高级(中等)以上学历,具有农业行业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
三、培育任务
遵循“转型、创新、融合、提升”的方针,按照“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工以生产经营型为主,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为辅,“三类协同”推进。继续抓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和管理工作,使垦区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整体有序推进。
(一)探索建立具有垦区特色的培育制度。
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由管理局、农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逐步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工资格证书制度,经过试点后逐步推开,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工资格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形成初、中、高级全面贯通的新型职业农工知识更新和晋级体系。在培育初期阶段,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工的比例可控制在50%、35%、15%左右,根据新型职业农工培育进展情况,经考试、考核及综合评价认定,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工认定管理和颁证工作。
高级新型职业农工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资格证书由总局审核颁发,中级新型职业农工资格证书由管理局颁发,初级新型职业农工资格证书由农场颁发。各农场应对取得新型职业农工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尤其在土地承包、贷款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科技示范推广和信息化服务等方面应优先给予扶持。
(二)建立健全培育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农广校在新型职业农工培育中的主体作用,并统筹利用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单位、职业院校等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共同搞好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作,要积极协调动员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资源,结合垦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创建一批具有垦区特色的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固定课堂、田间课堂、流动课堂和实训基地,健全新型职业农工培育体系。
(三)科学合理统筹培训任务。
按照农垦总局2018年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作任务要求,九三管理局培训任务为1005人。其中:生产经营型人员345人,专业技能型人员195人,专业服务型人员465人。(各单位任务分解见附件)
(四)其他培训任务。
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八一农大和农垦职业学院“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训及初级职业经理人等方面的培训。
(五)培训期限。
生产经营型培育累计时间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培育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生产经营型和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培育的参观交流与实训时间应不少于7天和3天。现代青年农场主分阶段培育,当年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
四、资金分配标准、支出范围和所占比例
2018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为156.3万元。
资金分配标准:生产经营型按人均3000元标准执行,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按人均800元标准执行。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资金开支范围和所占比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工课堂教学及实训、教辅资料、食宿、培育对象遴选、聘请教师、档案管理、认定管理、资格证书、宣传报导、参观交流、跟踪服务等方面。跟踪服务主要包括专家现场技术指导、电话咨询、经验交流及座谈会,以及直接参与上述工作人员在农场、管理局范围内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等。
新型职业农工培育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用于课堂教学和实训教材、教辅资料购置及编印等费用可按总费用5%掌握;聘请教师、培育对象遴选、食宿、档案管理、认定管理、资格证书、宣传报导、参观交流等费用可按总费用80%掌握;跟踪服务发生的费用可按总费用15%掌握。
五、组织实施
(一)认定培训机构。
按照总局文件精神,2018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机构为垦区农广校九三分校和垦区农广校尖山农场分校,共同承担2018年九三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任务。
(二) 制定培育计划。
培训机构要根据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会同管理局农业局、农机局、粮食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发布的分类培训规范,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编选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形式和时间。
(三)加强培育对象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研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现代青年农场主等培育对象的数据库,并将遴选对象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培育对象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农业部已将遴选的培育对象录入信息量占农业从业人员的比率纳入新型职业农工培育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培育对象遴选关。因地制宜制定遴选标准,要着眼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把那些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科技意识强、迫切需要提升素质、愿意承担一定支出的农场职工优先接受培育。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培训工作开展。
1.创新培训机制。继续探索完善“五段式培育法”等培育方式。以贴近生产、方便培育对象为原则,创新培育方式,开展全产业链培育和后续跟踪服务,建立田间课堂、流动课堂、固定课堂,实行“分段式、实训式、参与式”培育模式,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安排课程,突出实践操作,强化分类指导。及时记录新型职业农工培育情况,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颁证。
2.创新培育模式。各培育机构要有针对性地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职业农工,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育。帮助职工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按照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需要,针对农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方式、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设计全产业链的培训内容。特别要注重生产适度规模化、农产品品种多样化、品质高端化、加工精细化、营销品牌化等方面帮助职工树立经营理念。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按产业类别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强化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业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3.创新培育方式。2018年依托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平台,继续完善总局、管理局、农(牧)场三级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师资库信息。授课教师应从培育师资库中选择,授课教师应采用生动、形象、深入浅出的教学方式授课。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农业部颁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应规范内容,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予以施教。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予以施教,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编印部分具有当地特点的教辅材料,增强培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完善运行机制,保证新型职业农工培育任务落实与完成,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管理局成立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组 长:张宏雷 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邹长士 管理局农业局局长
靳明武 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玉峰 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孙宝江 管理局党校党委书记、第一副校长
李文生 尖山农场党委书记
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局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部门负责安排培训课程、编选培训教材、聘请培训讲师及招收学员等工作,党校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教学组织、学员食宿、学员管理及项目内业管理等工作,尖山农场负责做好专业技能型人员培训工作。
要强化由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协调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新型职业农工培育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规范资金使用。
新型职业农工培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训人员的学费补贴,培训机构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条件改善等,不得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培训机构按照管理局下
达的培训任务,完成培训合同规定的任务后要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会同管理局计财处将中央补助资金按下达的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得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三)严格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和培训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信息报送制度。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和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农业部项目培训监管系统,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培训信息。
3.台账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参训学员填报学员登记表,配合培训机构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在每次培训结束后报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的培训台账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
4.检查验收制度。管理局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办公室在每期培训结束后,要按照培训规范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对未按培训规范
开展培训的要出具整改通知,督促培训机构进行整改补训;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新型职业农工培育项目验收需提供培训计划、各培训班建档材料、年度工作总结,与各培训班培训过程相对应的影像资料等档案材料。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大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作宣传力度,充分挖掘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电视新闻报道及报刊新闻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附件:2018年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项目任务分配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