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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8〕35号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 09:49:06 浏览次数:655

九垦局办文〔2018〕35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控制吸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

 

九三管理局控制吸烟工作管理办法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管理局文明水平,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局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第二条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管理局党委领导下,负责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控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局卫生局)(以下简称爱卫办)。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烟工作:

 

  (一)管理局企事业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社会团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管理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管理局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规定指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四)管理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局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等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商场(店)的控烟工作,并做好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餐厅等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八)管理局其他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五条 管理局各级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管理局爱卫会应对无烟单位及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办公室、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五)影院、歌厅、游艺厅(室);

 

  (六)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展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八)邮电、大中小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九条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十条 鼓励在本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断年龄的烟草销售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 ) 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赞助活动。

 

  第十五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以及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定期免费播放或者刊登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广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品和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所在单位,由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阻碍控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理。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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