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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办文〔2018〕5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请销假 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 15:12:35 浏览次数:825

九垦办文〔2018〕5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请销假

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已经管理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和九垦局办文〔2014〕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请假报批、备案等工作。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按照中央、省委和总局党委有关规定要求,为切实严肃纪律、推进作风整顿、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要服从管理局的会议、活动时间安排。管理局各级领导干部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按要求的人员范围参加管理局会议、活动的,要向管理局党委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并向管理局办公室报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活动。

 

  二、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请假、休假期间,遇有管理局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要立即终止请假、休假,按要求参加会议、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即使已经因原事由准假,也要向管理局党委另行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向管理局办公室报备。

 

  三、领导干部请示病事假、外出事项以及申请年休假时,应向管理局办公室申请相应审批表,不得自行使用本单位出具的审批表。

 

  四、管理局党政班子成员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须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

 

  五、各农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须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

 

  六、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需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局单位副职病事假或离开管理局外出,需请示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七、各级领导干部外出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借招商引资、学习考察、联系工作等名义安排个人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一般性的考察、调研等活动。

 

  八、在抢险、救灾、维稳等重要时期和有特殊任务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

 

  九、请假外出如改变行程或延长时间,要另行报批。

 

  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提前3天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请假,并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做好领导干部请假报批、备案等工作。管理局党委办公室、管理局办公室每年要进行1次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并严格问责。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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