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办发〔2014〕1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8月4日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新时期我局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九三、法治九三、和谐九三建设,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管理局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农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平安九三、法治九三、和谐九三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是实现一个增强,一个提高。即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二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三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社区(管理区、作业站),疑难纠纷不出农场,重大纠纷不出管理局。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网格化管理。规范设立农场社区、管理区(作业站)及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覆盖面达到100%。按照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全面实施社区(管理区、作业站)人民调解工作网格化管理,实行与党建网格化管理“双网合一、资源共享,层级对应、同网双责”,实现调解组织全方位延伸,形成网格式(全覆盖)的立体调解防范体系。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公推直选”等方式方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和退休干部、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同时,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专业领域人员为兼职调解员或志愿者,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照“三调联动”、“调访一体化”工作要求,强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大调解”机制,构建多元化调解组织,形成资源共享、联动互动、协同作战模式。在农场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司法、信访、公安、法庭、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物业、政策法规、社保、农业、农机、建设、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工作调研,研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主任由农场党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司法分局长、农场信访办主任担任,调委会委员(调解员)由农场法律顾问、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司法分局和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为调委会的联络员(兼调解员)。农场调委会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采取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农场调委会内设普通民间纠纷调解小组、专业性矛盾纠纷(劳资纠纷、医疗纠纷、治安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等)调解小组。纠纷调解小组组长由农场司法分局长、农场信访办主任兼任,组员即人民调解员(法律专业人员和专业部门或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五老”:老法官、老公安、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由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农场、社区(管理区、作业站)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每月开展1—2次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的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现实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开展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我局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局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农场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组织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农场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把“以案定补”落实到位。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建立稳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三)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司法分局的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司法分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达到带动一片、影响一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的良好效果。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印发
共印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