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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1日 11:24:53 浏览次数:1294

局直地区广大食品经营者(含企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取代《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6年3月1日起,农垦九三管理局局直地区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局直地区《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立即到局直工商所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现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通知如下:

 

  1、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2、所有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0人以上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花名册,花名册后附健康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技术人员、负责人、从业人员各2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1份);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个)从事批发还应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需要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考试内容:食品安全法)分批考核,按申领顺序安排培训和考核时间。

 

  7、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如果经营场所是租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8、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

 

  9、酒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0、所有接触食品的安全设备合格证明;

 

  注: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上述材料及相关考试内容已发布在九三工商局微信。

 

  局直工商所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咨询电话:管雪荣:18245622558,倪静:18245621126。

 

  九三工商局微信公众号:nkjsgs

 

垦区工商局九三分局局直工商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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