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通知精神,2016年九三管理局开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病退工作),现将具体通知如下:
一、可申报人员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方可申报:
1、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的(含三项或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诊断,外地居住的可提供外地三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
2、已停止工作连续接受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以上医院确认医疗终结的(要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3、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性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需提供手续
1、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要求申报人员个人病案清晰完整(由个人带到鉴定现场)。
2、本人书面申请,要求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
3、参保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复印到一张纸上),无第二代身份证不得申报、不给予鉴定。
5、彩色一寸照片一张
6、每人交300元鉴定费(鉴定通过与否鉴定费均不退还);
7、相关材料必须在8月25日前交到工作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
具体问题请到工作单位(局直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请到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93629)咨询。
九三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