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简易注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9日 14:34:10 浏览次数:1564
附件名单内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附件名单内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hljaic.gov.cn/index.jspx),如实填写2015年度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年报)。已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经营者异地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贷款、工程项目签订、异地购房、户口迁移、飞机或高铁出行和子女出国留学、就业等将陆续受到限制。
望名单内的个体工商户亲属、朋友见此公告后,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当事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局直工商所(0456-7881315)自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补报2015年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逾期未自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补报2015年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经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登记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依据《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强制注销。因强制注销引发的后续法律责任,由该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
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九三分局
2016年12月7日
附件:(拟进行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