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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4:46 浏览次数:189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承办人C、承办人D、副局长、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字[1995]5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发[1996]1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工资由人事部门管理、经编委审批,经费来源属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以规费和管理费为来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如工商、交通、社会保险、土地等部门)必须参加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干部和工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如期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收标准核定及计算方法

 

  (一)征收标准核定。

 

  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01]45号)。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编制口径,总局、分局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参保时间:总局、分局新参保和已参保固定职工参保时间,一律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未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律按在职职工缴费的11%的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按11%的比例补记个人账户。1996年1月1 日以前参加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2、统筹要求、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核定以每年总局下发的缴费计划文件为准。

 

  (二)计算方法。

 

  单位为在职工缴费数=按年初在职职工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为基数×比例×月数;单位为离退休职工缴费数=按年初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为基数×比例×月数;个人缴费数=按年初在职职工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为基数×比例×月数。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每年1月末前提供缴费基数申报表和电子文档(缴费基数申报表需要各参保单位职工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新增参保、转入、转出、中断、接续、一次性支付等应提供:

 

  (1)编制使用通知单;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书或备案名册;

 

  (3)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账户明细;

 

  (5)调出单位开具的调动手续;

 

  (6)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函;

 

  (7) 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8)一次性支付申请书;

 

  (9)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相关手续。

 

  (二)受理。

 

  2、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和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和手续不齐全的,告知参保单位需补齐的材料和手续。

 

  五、审查与收费

 

  以下达的缴费计划为准,每月接收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材料和业务,进行业务调整,审批后,进行收费并分配缴费数据,业务与财务对帐、归档。

 

  六、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七、收费时限

 

  1、缴费计划在当年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于每年2月下达。如遇年初调整工资,按总局下达缴费计划时间要求为准。

 

  2、每月1—25日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即时受理参保单位缴费,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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