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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公开
七星泡农场 2015-2017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5日 10:54:24 浏览次数:696

七星泡农场 2015-2017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农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 作,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场农业生产从业人员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标准化作业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 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 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 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 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 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 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农场所有管辖范围内。综合考虑本农场农作物 播种面积、农机更新需求强度、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购机需求意向、绩效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含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三、补貼范围及标准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具体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重点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

 

  农场拟选择粮食生产关鍵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大中型 轮式拖拉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机、自走轮式(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等。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巳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 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机 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供购机者选择。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 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 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 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四、补貼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具有农场户籍的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场合作社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确定。对巳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 可优先补贴。个人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不超过4台件,其中动力机械2台,农具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额度则不能超过农牧场年度中央财政 农机购置补贴总额的30%。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补贴台套数和 补贴总额限制的,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需提出申请,报请管理局农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上报总局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总局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 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应到农场农机科办理所有补贴手续,才能享受农机补贴。不经农机科同意私自购买的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处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区域选择经销商购机, 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貼操作流程

 

  农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农牧场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者本人到农场农机科递交购机申请,申请人要写明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及所购机械生产厂家,机械型号等相关信息。

 

  2、农场农机科和财务科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品目分档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同时在购机者所在管理区及农场机关办公地点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农场农机科为购机者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由农场农机科统一报农场财务科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场农机科和财务科进行备案,并将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扫描件报管理局农机局进行审核。经农场批准及管理局审核后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在总局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并与经销商进行议价购机。满意后,交付购机全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4、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将发票原件、铭牌照片等相关信息报到农场农机科,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编号和出厂编号,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年国家补贴机具),没有喷涂标志的不予结算补贴。

 

  5、待补贴系统开时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录入及结算补贴资金。

 

  注:凡不按此规定进行购机申请而先购机者或未经农场批准及管理局审核的机具一率不能享受农机补贴。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 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 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在农场领导的带领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 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财务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 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 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 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化主 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 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 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购机人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 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 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 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 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 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农场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 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 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題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 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 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 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管理局、 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隈期整改、 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 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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