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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文〔2018〕3号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土地整治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 11:09:24 浏览次数:840

九垦局文〔2018〕3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土地整治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垦区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九三管理局土地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九三管理局土地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九三管理局土地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6〕37号)要求和土地整治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三管理局范围内土地整治工作。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立足九三管理局实际,坚持生态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产能标准并重,通过开展田、水、路、林、土、电、技、管等内容的土地整治,大力推进九三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建设国家粮食安全生产基地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坚持科学统筹、优化布局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规划和《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为依据,统筹项目区内生产生活、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用地需求,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和生态并重的高标准农田。加大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将中低质量的耕地和轮作休耕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行整治的高标准农田必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管理局职责。管理局是辖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整治建设计划;负责踏查、勘测、调整变更、初步验收、信息报备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申报工作;指导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负责项目后期的土地重估与登记及标识设定;负责建立和管理项目初选库;对法人单位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管理局成立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并负责土地整治地类和权属确认及变更工作,负责编制踏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农场职责。农场是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选址、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项目实施、把关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与拨付、自验、后期管护及移交等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及后期管护过程中的政策宣传、发动群众、问题调解、权属调整等协调及组织落实工作;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做好资产登记造册;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三)相关部门职责。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检查督查、计划指导、绩效评估等业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预决算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项目进度把关,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审计部门依据审计管辖权限对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专业指导以及做好必要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审论证、招投标程序

 

  (一)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1.农垦总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文件。

 

  2.项目农场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现场踏查、选址,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3.管理局组织国土、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环保等部门开展拟建项目选项、现场踏查、勘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申报等工作。

 

  4.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组织财务、水利、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申报项目规划衔接、建设范围、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权属状况、群众意愿等情况进行踏查,分析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踏查应当根据踏查工作需要,确定参加踏查的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踏查组,踏查组编写项目踏查报告。(样表详见《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5.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踏查报告,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项目立项申报前准备工作,上报管理局审核。(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八条)

 

  6.管理局将审核同意的项目及时向农垦总局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的组成:管理局立项申请、项目踏查报告、项目可研报告、有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协审意见、专家论证工作总结等),待农垦总局审批。

 

  7.项目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内容、估算等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分局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上报农垦总局。

 

  (二)项目评审论证程序。

 

  农垦总局根据年度土地整治建设任务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各地批准立项、申请备案实施的项目联合下达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分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由管理局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项目评审论证程序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评审论证管理办法》。

 

  (三)项目招投标程序。

 

  1.实施方案批复后,农场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后7日内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土地整治专栏上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受业主委托,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公开阳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信息和中标结果除按要求在相关媒体发布外,还要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土地整治专栏上公开发布;招标结果一经确定,必须在5日内报管理局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招标公示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七条 规范管理

 

  (一)加强项目管理。管理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以及报告备案、审计、问责和廉政管理等规章制度。把部门联合督查与专项督查、内业自查与社会监督、信誉考核与常态管理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管理局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组织做好初步验收工作,对终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整改。并将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农场对项目施工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转包和分包现象,严禁向施工单位摊派额外工程。切实加强项目后期管理,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严格区分建设责任和管护责任。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造成工程事故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对违规违纪人员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施工项目要定期进行巡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等中介机构承担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国土资源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清查工作,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做好与其他类项目的衔接,避免交叉和重复。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的拟定给予技术支持,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

 

  (三)加强资金管理。农场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从业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各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批复的限额内,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财务部门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集中支付管理并进行转账核算,严格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把支付审核关。财务、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项目资金予以追缴。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合同文本,在合同(协议)中明确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无故滞留和延误。要严格执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强化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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