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发〔2014〕5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农场党委,局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8日
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垦发〔2014〕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管理局和各农场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辖区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总局党委、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坚持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管理局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推进工作落实。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五)协调党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督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同级常务副职或党委委员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级安委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总局党委、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严格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社会宣传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其他领导对分管的机关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机关部门、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定期研究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提请同级党政机关或安委会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六)督促、指导组织和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七)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同级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领导责任。
(二)受同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委托,负责安委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督促事故调查按期结案。
第三章机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各级安监、交警、消防、治安、交通运输、农机、住建、质监、工信、教育、卫生、畜牧兽医、宣传、环保、林业、水务、商务等机关部门,分别承担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行业、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研究部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督促推进落实。
(二)建立健全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和单位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督促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指导,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五)组织开展所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行业领域安全准入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所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履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职责。
(七)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职责外,还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同级机关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研究,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全局性工作部署落实意见。
(二)根据形势任务和重要时段,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指导协调和支持配合有关机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推动重点工作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受同级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对连续发生事故,重点工作不落实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约谈。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建立党委(党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建立行政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2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建立安委会例会制度。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对应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由各级安委会或其办公室下达督办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如期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督办事项,各级党政机关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章落实措施
第十五条采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安委会集体学习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有关单位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委会主任)以及有关分管领导评选当年同级先、优、模的资格,其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相关人员要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安监部门和检察机关要联合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要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和农场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