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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文〔2014〕64号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0日 21:38:34 浏览次数:541

九垦局文〔2014〕6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行为,确保管理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电算化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会计基础工作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是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熟悉和掌握其中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类规定,扎扎实实的依法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单位经济的发展,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因此,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二、加强预算管理

 

  1.各单位建立健全预算组织机构。管理局成立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工会、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编委办、人社局、政策法规局和住建局有关人员组成。预算委员会是管理局财务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审核监管职能,行使审核权、监管权。预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局预算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事业单位要健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及执行。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坚持预算就是决算的原则,规范全面预算管理,将本单位的所有收入、支出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主要领导是预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预算工作的编制、上报和执行负全部责任。

 

  3.预算的编制应考虑本单位的长、短期规划和发展需要,编制全口径预算,预算指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主客观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密切配合,使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预算要积极稳妥,任何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预算是各单位日常财务收支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突破预算办理收支业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由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每年9月份集中报管理局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管理局党委会通过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5.预算的执行要严肃认真,对违反预算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算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加强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1.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垦局文〔2004〕260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继续加强垦区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05〕197号)要求,农场及局直有关单位按规定将收取的货币资金及时上存管理局货币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

 

  2.各单位规范资金审批拨付流程,完善资金审批手续,明确资金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垦局发〔2005〕13号)执行。

 

  3.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农场必须将货币资金收入按要求上存到计财处指定账户,所有货币资金支出必须在计财处指定账户支出,收支账户严格区分,不得混淆使用。

 

  4.农场只允许保留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另设一个“银行电子结算账户”。“银行电子结算账户”只核算货币资金收入和收入上存,不能从此账户提现或对其他单位付款。“银行基本账户”核算货币资金支出,其资金来源是计财处资金管理中心下拨的货币资金收入。

 

  四、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

 

  (一)加强应收款管理。

 

  1.落实清欠责任制和清欠责任人。各单位制定清欠方案,明确责任,现任领导是清欠第一责任人,要采取多种措施清理回收各种欠款,杜绝前清后欠现象发生。

 

  2.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坚持钱货两清制度,不得赊销。

 

  3.建立应收款对账登记薄,单位财务部门要设立应收款对账登记薄,财会人员应将欠款单位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并定期通过电话、传真、函证等不同方式,与欠款单位核对账目,及时索取对账单,防止账龄超过法律诉讼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4.建立应收款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任期内造成应收款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5.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因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原因核销的应收款,应建立账外登记薄,视同账内欠款管理,继续清收。

 

  6.各单位核销无法回收的应收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同时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备案。

 

  7.各单位应收款不允许随意增加,确因特殊原因增加,必须由单位形成报告,经管理局审批,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备案。

 

  (二)加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管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是指债权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对已认定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按上级文件和法律文本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各单位处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同时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备案。

 

  五、加强各类存货的管理

 

  1.各种存货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企业比价采购程序,做到“货比三家”,降低采购成本,企业比价信息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2.存货采购应签订购货合同,取得正规发货票,严格执行大额资金审批制度,不得用现金支付购货款;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止税款流失。

 

  3.要严格控制库存限额。对于购进的存货,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适度采购,对因超量购入造成积压和过期报废的,要严厉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定期清查和盘点制度。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库存商品定期进行盘点,及时发现余缺,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单位领导及保管人员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库存物资霉烂、变质、毁损、报废、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1.各单位的设备、电子产品等购置,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支出,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

 

  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达到招标限额的要进行招投标采购。

 

  3.固定资产购置或建设完工后,应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财务部门要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合法发票及相关材料入账。

 

  4.加强闲置资产的管理,妥善保管闲置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5.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报废、报损、转让、出售、抵账、拍卖、置换等行为,按照国家、总局和管理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建立定期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对资产占有和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办理资产确认签字手续,保证资产的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7.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坚决杜绝账外固定资产行为,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非税资金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必须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书,按照收费许可证书的收费内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使用专用票据。

 

  2.非税收入资金及时上交管理局非税收入专储账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收入,按《省财政厅关于农垦建三江管委会和九三管委会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并纳入财政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罚〔2014〕2号)执行。

 

  3.加强非税票据的管理,不允许无收费项目的乱收费,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减收、免收。

 

  4.管理局非税收入资金纳入管理局财政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使用。

 

  八、加强对银行贷款、单位之间拆借资金和抵押、担保的管理

 

  1.未经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办理银行贷款,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融通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

 

  2.各单位确因经营需要增加银行贷款和单位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由各单位以文件的形式向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款项用途、金额、理由、款项担保或偿还方式,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管理局批准后,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备案。

 

  3.各单位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对方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担保事项、金额、期限、违约责任,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管理局批准,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由管理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后果的,由批准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额损失。

 

  九、加强对收入、支出、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1.各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理确认收入和费用,科学组织成本核算,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不得跨期分摊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人为调整企业利润。

 

  2.各单位要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支出,保证基本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所有支出要以预算为依据,杜绝随意花钱、敞口花钱和花过头钱现象。

 

  3.各单位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十、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1.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原则,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

 

  3.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依据有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规定,对达到招标限额规定的,要采取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4.工程类招标,严格执行《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九垦局文〔2014〕63号)。

 

  十一、加强各项资金管理

 

  (一)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主要是国家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如:农发、小水、标准粮田、土地整理等,在项目资金管理上,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项目的立项工作,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立项目的明确,按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

 

  2.项目实施过程应遵循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四制”要求。

 

  3.项目核算上应达到“专人、专账、专户”的“三专”管理要求,项目配套资金要达到国家要求标准,项目完工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4.配备专人管理项目内业资料,资料要齐全、完整,包括立项文件、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记录、变更记录、验收报告等。

 

  5.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骗取国家项目资金,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各单位呈报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呈报文件必须附有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没有会议纪要的,不予受理。

 

  7.项目管理严格按《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九垦局文〔2014〕63号)执行。

 

  8、工程结算和项目审计严格按《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办法》(九垦局文〔2014〕62号)执行。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是国家针对某些群体、某些人、某些具体事项所下拨的专项补贴、补助资金,如:粮食补贴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各单位要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把国家的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1.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手续齐全,核算规范,保证安全。

 

  2.及时下拨,足额发放,管理局收到专项资金要按时下拨,基层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发放方式,将资金及时发放到受益人手中,不耽搁、不截留、不挪用。

 

  3.资金发放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4.资金发放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建立专项资金发放档案。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资料、影像资料等装订成册,专人保管备查。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标准,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居住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程序履行贷款审批手续后取得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或转出条件的,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为有关人员办理手续;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应按时支付月供,不能及时偿还本息的,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追究担保人连带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十二、加强财务公开管理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事项要加大透明度,特别是比较敏感和群众比较关心,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消除群众疑虑,防止腐败和上访事件发生,对财务公开的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地点严格按照《九三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九垦局文〔2014〕65号)执行。

 

  十三、加强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严禁“白条子”报账、超库存存储现金和白条子顶库存行为。

 

  2.现金收付业务,按规定及时上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3.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新设立银行账户必须经管理局批准,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备案。

 

  4.具有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应建立内部牵制制度,采取妥善措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5.按规定及时与银行核对银行经济业务,办理对账手续,保证账款相符。

 

  6.严禁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和银行卡,因特殊原因收取现金,银行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的,由单位将款项交由农场公安分局保管,农场公安分局不得拒绝。

 

  十四、加强统计工作管理

 

  1.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一是统计管理规范化,二是工作流程标准化,三是工作任务制度化,四是统计调查法治化,五是统计人员专业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

 

  2.加强统计数据管理,规范统计计算标准,认真审核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单位主要领导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3.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黑龙江垦区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没有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提供统计数据。

 

  十五、加强管委会财政和税收工作

 

  1.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2.各单位要提高纳税意识,研究掌握税收政策,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税源流失。

 

  3.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创造公平、良好纳税环境。

 

  十六、附则

 

  1.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执行,《九三分局关于加强财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垦局发〔2008〕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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