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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6:27 浏览次数:176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承办人C

 

  二、医疗保险费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二)《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中,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提出指导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征收条件和标准

 

  (一)征收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据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黑垦局发[2004]1号):

 

  1、总局局直、分局局直、农牧场统筹区内的参保人员,以垦区已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2、对于缴费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按照同一基数,以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称单建统筹基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连续、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可由在职转为退休。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用。

 

  四、申报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本人《医疗保险手册》;

 

  2、本人《养老保险手册》;

 

  3、本人《身份证》。

 

  (二)缴费申报、审核及核定

 

  1、承办人A负责:

 

  ⑴受理参保人员报送的缴费材料。在参保人员信息库中查询其医疗保险缴费状况;

 

  ⑵要求参保人员填写《××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表》;

 

  ⑶按照其选择的基数,对照标准计算其应缴费额,做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通知单》;

 

  ⑷将以上材料全部传给承办人B。

 

  2、经承办人B复核后,有异议的返给承办人A;如无异议,将《缴费通知单》发给参保人员。

 

  五、征收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费通知单》到承办人C(缴费窗口)处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办事时限

 

  若无特殊情况,从参保人员申报到缴费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范文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人员。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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