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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7:33 浏览次数:1587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征缴承办人C、稽核承办人D、业务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三条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1997]233号)第七条规定:“(一)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缴纳……。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确定本地生育保险费率;(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意见,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额过多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五)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垦局文[2003]11号)第七条规定:“生育保险费各企业按其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6%以下提取,超过0.6%的需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各分局执行此文件)。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直属企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垦局发[2006]2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总局直属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09]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1.2%,若出现生育保险基金入不敷支或结余过多时,则在下年度由总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缴原则和上年度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为±0.2%。”(总局直属企业执行黑垦局[2006]2号、4号文件)

 

  三、征收条件和标准

 

  (一)征收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征收标准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四、申报受理与审核、核定

 

  (一)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附由职工本人签字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认明细表》;

 

  2、稽核部门要求的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费数据、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

 

  (二)缴费申报受理及审核、核定

 

  1、参保单位在每年一月按要求申报缴费材料。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按社保局要求提前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随时接受稽核承办人D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审核。     

 

  2、受理:承办人A负责受理企业上报的缴费申报材料。

 

  3、审核、核定:承办人A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内容、项目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查无误后按照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规定,核定缴费基数与费率,做出该单位的《缴费计划》。将单位申报材料及《缴费计划》全部传送到承办人B。

 

  4、承办人B复核。审查不合格返承办人A重新核定或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合格的送业务局长审批。

 

  5、业务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缴费计划》返承办人A。

 

  五、征收

 

  承办人A将业务局长审批同意的《缴费计划》传送承办人C。参保单位到承办人C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后由承办人A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应缴数额。

 

  六、征缴时限

 

  征缴从申报到缴费在省社平工资正式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范文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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