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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7:01 浏览次数:1587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征缴承办人C、稽核承办人D、业务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工资的60%计算”。

 

  三、征收条件和标准

 

  (一)征收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含建筑施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征收标准

 

  1、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

 

  (1)各类企业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费率

 

  (3)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费率(首次参保为0.5%)

 

  (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总造价×费率(首次参保为0.11%)

 

  (5)餐饮服务业按《关于开展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黑垦局办明电[2008]19号)文件标准执行。

 

  2、费率及费率浮动确定

 

  (1)社保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应依据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参保单位的行业类别及费率。

 

  (2)统筹区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保险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行费率浮动;

 

  各分局按本统筹区自定的《费率浮动办法》执行,总局局直按《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四、申报受理与审核、核定

 

  (一)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附由职工本人签字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认明细表》;

 

  2、稽核部门要求的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费数据、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

 

  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4、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

 

  5、餐饮等服务行业提供经营场地房产证及房屋使用协议。

 

  (二)缴费申报受理、审核及核定

 

  1、参保单位在每年一月按要求申报缴费材料。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按社保局要求提前填写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随时接受稽核承办人D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审核。

 

  2、受理:承办人A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缴费申报材料。

 

  3、审核、核定:承办人A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内容、项目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查无误后按照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相关规定,核定缴费基数与费率,做出该单位的《缴费计划》。将单位申报材料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缴费计划》全部传送到承办人B。

 

  4、承办人B复核。承办人B对A传送的材料复核,不合格返承办人A重新核定或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合格的送业务局长审批。

 

  5、业务局长审批。承办人B审查合格,经业务局长审批同意,由承办人A将《缴费计划》、《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返参保单位。

 

  五、征收

 

  承办人A将经参保单位确认《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收回,传送C,参保单位到承办人C处按《缴费计划》缴纳工伤保险费,最后由承办人A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应缴数额。

 

  六、征收时限

 

  征缴从申报到缴费在省社平工资正式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范文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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