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4〕69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
拨付程序》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为规范九三管理局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扎实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加强各类资金的监督,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资金渠道范围和定义
资金渠道范围包括上级拨入的财政资金、上级部门借款、基层单位货币集中管理资金、管理局自有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保证金、各类基金、偿还上级的各类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收入等。
财政资金包括经费性资金、专项补贴资金、建设性项目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税收分成收入等。
管理局自有资金是指管理局历年积累结余部分,以及依据管理局实际需要从各单位收取的利润或收益。
偿还上级的各类资金是指偿还的统贷资金、各类借款、应上交的利润等。
二、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规范操作;严明责任、认真监管;安全第一、效率优先。
三、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金。
1.纳入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资金。
(1)正常经费支出。根据各单位上级批复的预算和月用款额度计划,由计财处事业科提交拨款单,经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计财处处长签批拨付。
(2)基建项目和专项拨款。由计财处事业科、基建科通知管理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向管理局提出资金请示,由处室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对上级下达的纳入预算或计划批复的各项目资金由计财处处长报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后拨付;对上级下达的追加预算或追加计划批复的各项目资金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2.未纳入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资金。
(1)不需进行再分配的资金。
①补贴补助性资金。由计财处事业科、基建科通知管理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向管理局提出资金请示,处室主要领导签批并盖章,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②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建设性项目资金)。根据上级批复计划,由建设单位或机关相关处室提出资金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2)需进行再分配的资金。
由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管理方案,做出资金分配计划表,业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分管局领导签批,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二)管理局自有资金。
已列入管理局预算的资金。基层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交计财处事业科,由事业科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基层单位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外资金。由基层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分管局领导签批,交计财处有关业务科室核实签署意见。每年9月份管理局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报管理局党委会议通过,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三)各类借款。
1.基层单位通过管理局向北大荒集团等上级部门申请借款。首先基层单位向管理局呈文,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事项;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研究同意签批后,向上级部门呈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到达后,计财处有关业务科室提交资金下拨审批单,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2.基层单位向管理局申请借款。基层单位向管理局呈报文件,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事项;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研究同意,在文件上签署意见,签订借款合同。计财处有关科室依据批件,提交资金下拨审批单,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四)基层单位货币集中管理资金。
1.列入年初预算的资金。由货币资金所属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计财处货币集中管理办公室依据年度、月度资金预算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逐项核对,提出下拨资金意见,经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报计财处处长签批后拨付。
2.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资金。由货币资金所属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资金预算调整方案,计财处货币集中管理办公室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核对签署意见。每年9月份管理局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管理局党委会议通过后,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五)非税收入资金。
1.局直单位上交的非税收入资金。
管理局非税收入资金纳入管理局财政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使用。非税收入管理局依据年初资金预算,核实各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资金上交情况、预算批复情况、已申请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提出拨款计划,签署拨款意见,交计财处副处长审核,报计财处处长签批后拨付。
2.农场集中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资金所属农场提出资金申请,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资金集中情况,核实后提出拨款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报计财处处长签批后拨付。
3.上级有特定指向的资金。
资金所属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报分管局领导签批,交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实,非税收入管理局签署拨付款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4.代收资金。
资金所属单位或代办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报分管局领导签批,交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实,非税收入管理局签署拨付款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六)各类保证金。
基层单位提出申请,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同时上报相关材料,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或科室提出保证金返还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计财处有关业务科室核实签署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七)各类基金。
由管理局业务处室提出基金使用分配计划和资金请示,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交计财处有关科室核实签署拨款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八)偿还上级的各类资金。
根据总局下达的计划或签订的合同,由计财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还款意见,交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由计财处处长报管理局财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拨付。
(九)管理局机关各部门所有经费支出由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签批。
四、相关规定
(一)在资金审批拨付方式上,以提高效率、明确职责和集体决策为目标,对有时限性要求的资金及时审批,常规性资金由计财处提请管理局,每月集中审批两到三次。
(二)不符合上述审批拨付程序的资金使用,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在资金拨付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况的,暂不安排资金拨付,并立即与相关单位或部门沟通。
1.没有资金来源的事项;
2.超过资金来源的事项;
3.未经领导审批的事项;
4.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拨付依据的事项;
5.申请单位申请事项不全、不实的,如无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事由叙述不清楚等;
6.其他未经审核确认的事项。
(三)凡涉及管理局大额资金审批事项,由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分管财务副局长、管理局局长长签字审批后办理支付业务。基层单位按黑垦局发〔2005〕13号文件执行。
本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管理局计财处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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