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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发〔2015〕1号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0:32:05 浏览次数:476

九垦局办发〔2015〕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理局机关各部门,管理局各直附属事业单位:

 

  现将《九三管理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2日

 

  九三管理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制度,根据总局党委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管理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党委、总局的部署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开展行政权力清理,依法公开权力清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权力运行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九三建设。

 

  (二)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权力源于法授、于法有据。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

 

  ——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突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便民高效原则。凡是能够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优势的权力,本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下放力度,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权力清理要公开全部过程,公开清理结果,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二、对象范围

 

  (一)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派出机构;

 

  (二)依法和实际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

 

  列入权力清单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别。上述权力含审核转报。政府内部管理权力(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权力(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三、工作任务

 

  通过梳理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权力清理意见,编制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梳理现有权力

 

  各权力实施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标准全面梳理行政权力,确保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对梳理出来的行政权力,要本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局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门权力事项清理意见。

 

  (二)开展权力清理

 

  各部门、各单位在梳理权力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暂停实施和保留等意见。

 

  1.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予以取消;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依法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2)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权力事项,对应取消。

 

  2.下放。

 

  (1)依法应予保留,但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除法定应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到下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就近就便管理。

 

  (2)对于前后关联的多个权力事项,条件成熟的要同步下放,不能同步下放的仍由现行使主体保留。

 

  3.暂停实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没有管理对象,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一时又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经该行政权力设定机关同意后可以暂时停止实施。需要恢复实施的,须经设定机关同意后方可行使。

 

  4.保留。法定依据充分有效,且符合我局实际,能够在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现实作用的行政权力,予以保留。保留事项中实际行使主体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使主体不一致的行政权力,依法将行使主体调整为法定主体。

 

  (三)公开权力清单

 

  对于取消、下放、暂停实施的行政权力,包括调整主体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报批后对社会公开。对于保留的行政权力,以清单列举形式(除保密事项外)将每项权力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监督方式等全面向社会公开。清单公布以后,要严格行使权力清单范围内的各项权力,接受监督。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设定或扩大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做到清单之外无行政权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在管理局党委,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取得实效。编办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推进。权力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工作如期保质完成。

 

  (二)明确工作责任

 

  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由编办总体牵头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为责任主体。梳理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一并梳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局牵头,编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局级权力清单建立后,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权力实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绘制。计财处负责投资项目运行流程的审核;人社局负责行政奖励运行流程的审核;政策法规局负责上述以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审核。监察局、审计处负责对责任主体部门、单位进行监察审计。

 

  (三)确保务实高效

 

  推进权力清单工作,要慎重提出下放意见,体现“多取消”原则;要体现突出重点、便民高效的要求,要把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

 

  五、时限要求

 

  管理局总体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各单位、部门要在五月中旬前完成清理上报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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