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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5〕2号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5:09:38 浏览次数:616

九垦局办文〔2015〕2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确保

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通知

 

各农场:

 

  根据黑垦编字〔2014〕10号文件精神,将管理局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管理局畜牧兽医局,管理局畜牧兽医局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现就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的交接工作。管理局商务局和畜牧兽医局、各农场商务科和畜牧兽医科按照文件精神,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交接,畜牧兽医部门立即开展工作。

 

  二、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对局直和各农场的屠宰场所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畜禽屠宰点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对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屠宰点要限期整改。各农场要拿出整改意见上报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禽类除外。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特别是在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牛羊等要坚决取缔。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加强动物检疫票据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

 

  各农场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所有需要上报的病死畜禽,必须有影像资料。

 

2015年1月16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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