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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5〕9号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2015年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8:40:48 浏览次数:788

九垦局办文〔2015〕9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2015年红盾护农

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2015年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2日

 

九三管理局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

 

  为强化九三地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管理局改革发展,结合九三管理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构建农场负责、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服务九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九三农业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农资经营主体监管。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在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职权,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各农场作为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九三管理局化肥、农药、叶面肥等生产资料采购管理办法》(九垦局办发〔2014〕5号)的要求。工商部门要把好农资经营主体(个体、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准入关,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农资经营主体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农资的行为,坚决杜绝“资质挂靠”“出租、转借营业执照”等现象发生,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加强农资经营行为监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并严格执行农资商品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2015年各农场使用的农资,要按照九垦局办发〔2014〕5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采购和使用,实施目录管理,比价采购。同时执行“农资到站备案制度”,各农场指派专人负责对每轮采购的每批次农资,到站后二个工作日内到工商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供化肥、农药、叶面肥、农机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及生产和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号;肥料登记证号;产品剂型及有效含量等材料。工商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备案农资进行抽样检测,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未按规定执行“农资到站备案制度”,管理局将依据九垦局办发〔2014〕5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三区域内其他农资经营主体也执行“农资到站备案制度”。各部门要依法依职权监督农资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农资经营隐患和问题,要认真分析处理,明确监管方向和责任人,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将坑农害农的违法经营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农资市场“严管”手段,围绕农时特点,突出检查重点,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虚假标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资经营主体网上经营活动的监测,打击假冒垦区农资商标、厂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工作,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农资商标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农资广告监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农资广告案件、商业贿赂案件和价格违法案件。要将农资案件个案查处与行业规范紧密结合起来,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要继续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机制,努力形成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合力,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四)加强农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农场要不断创新消费维权机制,积极促进消费维权便利化、一体化、效能化,提升农资消费纠纷调处能力。各部门要不断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消费知识,及时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及时解决农场职工消费纠纷,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纪委要着力查处并杜绝“人情肥”现象发生。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重大农资事件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各农场、各部门要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越级上访事件,如有发生,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妥善处理好农资纠纷赔偿,切实维护九三管理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月至3月)。各农场、各部门要超前谋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各农场、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启动红盾护农行动。要从更新服务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入手,认真开展农资监管执法和服务“三农”业务培训。围绕红盾护农行动的开展情况、推进情况,加大宣传力度,活化宣传形式,营造红盾护农舆论氛围,扩大红盾护农社会影响。

 

  (二)实施阶段(4月至10月中旬)。要根据各农场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特点,重点把握好春耕、夏作、秋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要结合农资商品质量抽检情况,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让农场职工用上放心农资,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同时,职能各部门,要从市场主体培育、涉农商标、订单农业等方面入手,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落实各项支农扶农政策措施。

 

  (三)总结阶段(10月下旬)。要认真总结红盾护农行动工作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创新理念,研究制定提升农资监管效能的措施,健全完善红盾护农工作机制,谋划明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农场要将红盾护农行动作为今年重点执法行动之一,积极准备迎接相关部门的农资抽检工作。管理局成立由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管理局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局、种子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农业局、农机局、广电局、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分局、质监分局为成员单位的红盾护农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垦区工商局九三分局。各农场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各农场行之有效的红盾护农行动方案,农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农场级红盾护农行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于2015年3月3日前,将农场红盾护农实施方案和具体负责“农资到站备案制度”的联系人信息,上报管理局红盾护农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认识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是全面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各农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数据库,最终形成信息共享、上下互通、业务互联、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库。工商部门要切实将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与农资市场监管紧密融合,充分发挥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的作用。整合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农资商品质量检测和经营行为规范等监管信息,对农资市场有关数据汇总统计、科学分析、局势研判,为管理局政策制定、任务发布和开展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提高农资监管的针对性,加大可追溯监管力度,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农场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做好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作用,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节目、发布公告信息、邀请专家就《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向管理区(作业站)相关人员进行授课、举办培训班,开展法律咨询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向群众宣传农业科普知识、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维权常识,加大销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全力打造红盾护农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指导。红盾护农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实地督促检查各农场落实情况,重点对春季、秋季期间农资采购、储存、使用实施全程监督。各农场要将此文件转发管理区一级。对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红盾护农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管理局红盾护农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于丽颖、仲广军,联系电话:0456-7893464,邮箱:340453748@qq.com。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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