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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办发〔2015〕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9日 14:58:48 浏览次数:1157

九垦办发〔2015〕2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月1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农场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细化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的管理,科学制定公务外出计划,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数。无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务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严控公务接待支出,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

 

  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协调来管理局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及省(部)重要公务接待任务,有关活动涉及相关农场、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局机关部门的,实行属地负责和对口负责接待。

 

  各单位各部门应合理确定本级办公室直接承办的重要公务接待对象范围,明确划分职责分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接待,协调配合完成公务接待工作。

 

  负责对口接待的部门,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附件1),经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后,转管理局办公室按公务接待标准,具体落实相关接待事宜,对口部门负责牵头接待。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由部门自行安排。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九条坚持对口接待,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省(部)级以上职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陪同工作。

 

  总局对口领导同志陪同的省(部)级副职领导同志到管理局、农场或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考察调研时,只安排相关局场或企事业单位各1名领导同志陪同,不搞层层陪同;到有关企事业单位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其他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陪同人数,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安排1名同志陪同,所到农场可安排1名同志陪同。

 

  第十条总局主要领导同志到管理局考察调研,管理局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其他总局领导同志到管理局考察调研,管理局陪同人员为1人,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总局领导同志到农场考察调研,所到农场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活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演出。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活动的出行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做好警卫工作。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定,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除外事接待以外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食宿,执行协议价格(附件2)。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安排在经批准确定的定点宾馆。当地没有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的,可按标准安排到其他普通宾馆,但不得安排高档宾馆、酒店,不得临时动员原住客人外转腾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部)级领导同志安排普通套房,地(厅)、司(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五条国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安排1次工作陪餐。陪餐中要严控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陪餐形式根据具体人数确定,一般安排自助餐为主,用餐人员较少(不足15人)或不具备安排自助餐的地方,可按自助餐标准安排桌餐,但应注意节俭,不能浪费,以家常菜肴和垦区特色菜品为主,不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桌餐每桌按10人配餐,不足10人的按实际人数配餐。

 

  自助餐餐标暂按每人每天60-80元执行;省部级、厅局级和处级来宾的桌餐标准,分别暂按每桌1000元(100元/人)、800元(80元/人)和500元(50元/人)执行。

 

  公务接待中一律不允许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标准提供垦区地产酒,绝不允许提供高档酒。管理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基层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就餐中一律不允许饮酒。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坚持轻车简从原则,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中巴车集中乘坐,严控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管理局各级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申请单。

 

  第十九条内部接待场所应建立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经营项目,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备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党委、总局要求,逐步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管理局各级各单位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级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各级各单位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管理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把进一步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和管理局党委规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办法。

 

  财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及单位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海外、港澳台、国内来管理局的知名人士、实业家、企业家及财团、银行要员等因公出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接待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各农农场,管理局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管理局协议住宿宾馆酒店

 

本局

 

  九三接待中心:协议房价标房180.00;商务房:260.00;套房:380.00元。(含早餐)

 

  订房电话:0456-7879300

 

哈尔滨市

 

  绿神商务酒店:协议房价标房:118.00元;套房:158.00元。(含早餐)

 

  地址:哈尔滨香坊区公滨路与南直路交口,香电街31号。

 

  订房电话:0451-8665477,87235002

 

  宾悦酒店:协议房价标房:130.00元;小标间:120.00元;套房:180.00元。(不含早餐)

 

  地址:香坊区红旗大街179号。

 

  订房电话:0451-82058888

 

  黑龙江省旅游培训中心:协议房价标房:180.00元;套房:320.00元。(含早餐)

 

  地址:哈尔滨香坊区中山路95-2号

 

  订房电话:0451-55601188

 

  宝丰宾馆(衡山路店):协议房价标房:160.00元;商务房:180.00元;套房:220.00元。(含早餐)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开发区衡山路1号(与珠江路交口)

 

  订房电话:0451-87098333

 

  哈尔滨民防商务酒店:协议房价标房:348.00元;单人间:368.00元;套房:628.00元。(含早餐)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0号

 

  订房电话:0451-82279888

 

  中维宾馆:协议房价标房:198.00;商务房238.00。(不含早餐)

 

  地址:香坊区菜艺街125号

 

  订房电话:0451-86595555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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