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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发〔2015〕5号九三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6日 15:20:59 浏览次数:494

九垦局办发〔2015〕5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农场,局直各单位,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1日

 

九三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4

 

     1.1 编制目地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5

 

     2.1管理局指挥部组成与职责………………………………5

 

     2.1.1管理局指挥部组成………………………………5

 

     2.1.2成员单位职责……………………………………5

 

     2.1.3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职责………………………8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9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9

 

  3、监测和预防机制  ………………………………………………10

 

  4、应急响应………………………………………………………10

 

     4.1分级响应………………………………………………10

 

     4.1.1Ⅰ级响应…………………………………………10

 

     4.1.2Ⅱ级响应…………………………………………10

 

     4.2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11

 

     4.3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响应……11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12

 

  5、应急处置………………………………………………………12

 

     5.1事件分级………………………………………………12

 

     5.2分级标准………………………………………………12

 

     5.3信息报告………………………………………………13

 

     5.3.1信息报告程序…………………………………………13

 

     5.3.2信息报告内容…………………………………………13

 

     5.4紧急处置………………………………………………14

 

     5.5指挥和协调………………………………………………14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5

 

     5.7信息发布………………………………………………15

 

     5.8应急处置终止……………………………………………15

 

  6、后期处置………………………………………………………15

 

     6.1善后处置………………………………………………15

 

     6.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16

 

  7、保障措施………………………………………………………16

 

     7.1数据和通信保障…………………………………………16

 

     7.2救援装备保障……………………………………………16

 

     7.3应急队伍保障……………………………………………16

 

     7.4资金保障………………………………………………17

 

  7.5 物资保障……………………………………………………17

 

  7.6 医疗卫生保障………………………………………………17

 

  7.7 交通运输保障………………………………………………17

 

  7.8 治安保障……………………………………………………17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7

 

  7.10公共基础设施保障………………………………………18

 

  7.11技术保障…………………………………………………18

 

  7.12奖励与责任………………………………………………18

 

  7.12.1奖励……………………………………………………18

 

  7.12.2责任追究………………………………………………18

 

  8、预案管理…………………………………………………18

 

     8.1宣传、培训和演练………………………………………18

 

     8.1.1宣  传…………………………………………………18

 

     8.1.2培  训…………………………………………………19

 

     8.1.3演  练…………………………………………………19

 

  8.2 预案更新……………………………………………………19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20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管理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局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农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需要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管理局有关部门、农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管理局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管理局指挥部组成

 

  成立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管理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管理局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管理局办公室、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九三农垦公安局、管理局计财处、九三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局住建局、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管理局卫生局、九三环保分局、管理局商务局、管理局畜牧兽医局、管理局农业局、管理局农机局、管理局林业局、管理局水务局、九三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管理局民政局、管理局工信委、管理局人武部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管理局党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定的相关信息。

 

  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媒体记者采访的服务和管理。

 

  管理局安全监管局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九三农垦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民爆器材的调用;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一般及以上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管理局计财处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督促有关农场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九三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害区域的相关地质资料等支持。

 

  管理局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建筑工程、城镇基础设施事故抢险救灾和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一般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保障;根据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管理局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九三环保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关技术、设备等支持。

 

  管理局商务局参与一般及以上旅游、流通领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一般及以上粮食储存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参与一般及以上畜牧行业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农业局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提出有关建议;参与一般及以上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农机局参与一般及以上农机事故、飞机航化作业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林业局参与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水务局参与一般及以上水利事故的应急救援。

 

  管理局工信委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设备支持;参与一般及以上工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条件允许情况下提供备用电源,尽快恢复事发现场的电力供应。    

 

  九三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事发单位有关技术、设备、产品的检测和鉴定,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的相关工作。

 

  管理局民政局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人员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申报,对牺牲人员性质进行认定申报及烈士评定申报,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管理局人武部经管理局或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负责调集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3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管理局及总局安全监管局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总局及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局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传达管理局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6)负责与总局、管理局、农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管理局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农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农场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管理局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农场辖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事发地农场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和预防机制

 

  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各农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均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管理局启动Ⅰ级响应,在总局安委会办公室或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局各有关力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4.1.2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农场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必要时,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议管理局向总局及有关部门提请支援。

 

      4.2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和组织、协调救援行动。

 

      4.3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响应

 

      (1)及时向管理局、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农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管理局、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时上报管理局,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地方(市、县)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管理局应急委员会和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后施行。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5.2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信息报告

 

      5.3.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事发地农场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至管理局,同时报送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农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总局安全监管局;管理局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总局安全监管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456-7893683、13704874333。

 

  管理局应急电话:匪警:110;火警:119;医院:120。

 

      5.3.2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4紧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农场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故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和救援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农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5.5指挥和协调

 

  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后,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农场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与配合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局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农场实施应急救援。

 

  管理局局直单位发生事故灾难时,立即向管理局或所在农场报告,启动相应的政企联动机制,管理局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内具有相应救援资质、能力和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7信息发布

 

      管理局党委宣传部负责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8应急处置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农场或管理局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6.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农场和管理局以及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数据与通信保障

 

      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建立、完善管理局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

 

      7.2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7.3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7.4资金保障

 

      各农场应及时启用财物预备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农场协调解决。

 

      7.5物资保障

 

      管理局有关部门、农场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农场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农场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7.10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管理局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1技术保障

 

      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12奖励与责任

 

      7.12.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局和农场给予表彰奖励。

 

      7.12.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农场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农场、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管理局、农场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8.1.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3演练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所在地农场和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九三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明细表

 

  2.九三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明细表

 

  3.九三管理局消防应急救援物资明细表

 

  4.九三管理局森防应急救援物资明细表

 

  5.九三管理局防汛应急救援物资明细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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