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发〔2015〕8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管理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农垦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5〕2号)和《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九垦局办发〔2014〕3号),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推进依法治局工作,为管理局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制定《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通过建立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局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能力,为管理局营造“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二、管理局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机构
依据《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九垦局办发〔2014〕3号),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在管理局法律顾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管理局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司法局,承担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负责办理管理局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组建管理局法律顾问团
管理局法律顾问团成员由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管理局司法行政、政策法规工作人员与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成员的配置、选聘由管理局负责。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管理局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各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管理局委托,代理民商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指导和协助各农场、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管理局法律顾问团:
团 长:程秀波 管理局司法局局长
副团长:高 洁 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成 员:关云天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志军 九三律师事务所主任
许德昌 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 英 九三法律服务所主任
杨 硕 九三公证处主任
王红宇 管理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管理局法律顾问办公室:
主 任:程秀波 管理局司法局局长(兼)
工作人员:王红宇 管理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四、管理局法律顾问团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一)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
1.为管理局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管理局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受管理局所属机构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4.指导和协助管理局所属机构和农场的法律顾问工作。
5.为管理局及所属机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
管理局司法局局长任法律顾团团长,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工作会议。
1.管理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代管理局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办理相关事务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法律顾问办公室指派相关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办公室承办管理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管理局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3.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报送管理局。
五、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管理局计财处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法律顾问受管理局委托代理仲裁、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另行签订合同,并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收费标准付费。
聘用法律顾问以及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九三,根据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理局建立以司法行政、政策法规工作人员与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配置管理局专职法律顾问、聘任制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教育,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法律专业能力突出,并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省情、垦情、局情、民情和行政工作,乐于从事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
(五)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
第四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兼职法律顾问及聘任专职法律顾问,要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管理局可以聘任律师事务所为管理局法律顾问单位。
管理局法律顾问单位的聘任程序和任期、服务范围以及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适用于本规则对管理局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
法律顾问单位要安排业务骨干参加管理局法律顾问活动和承办有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管理局司法局可以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局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服务:
(一)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论证。
(二)管理局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制度设计、疑难问题研究、论证。
(三)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管理局重大经济活动、重要改革事项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以管理局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的研究、论证。
(六)承办、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等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有违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九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管理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管理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管理局法律顾问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有损管理局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要根据管理局司法局统一安排,以参加会议或者出具书面意见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管理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管理局司法局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管理局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管理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管理局法律顾问团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由管理局司法局法律顾问团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提供协助的,由管理局法律顾团负责统一安排。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派人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
管理局法律顾问凭管理局司法局出具的文书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要主动向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团可以组织管理局法律顾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并向管理局提出有关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管理局司法局负责对管理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管理局法律顾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管理局司法局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管理局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局司法局提出意见,报管理局同意后解聘并公示:
(一)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或者撤销、吊销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违反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财务预算。
聘任兼职法律顾问以及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7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