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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5〕54号 九三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加强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8日 09:54:06 浏览次数:547

九垦局办文〔2015〕5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加强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农场,各收储企业: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管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临储粮管理工作水平,管理局制定了《九三管理局加强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国家临储粮管理的各项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九三管理局加强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局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鹤山农场负责对所属黑龙江省鹤山农场粮油贸易公司、大西江农场负责对所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西江贸易有限公司、山河农场负责对所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龙腾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嫩北农场负责对所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鑫润经贸有限公司所收储的国家政策性临储粮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局粮食部门负责对北大荒粮食集团九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收储的国家政策性临储粮进行监督管理。以上四个农场和管理局粮食部门分别对所负责监管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的粮食收储工作承担第一监管责任。尖山农场负责对黑龙江微云端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九三分公司和黑龙江省尖山农场远大粮食收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荣军农场负责对黑龙江省九三农业委员会荣军农场龙泉粮食收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七星泡农场负责对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东升金谷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哈拉海农场负责对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顺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哈拉海分库收储库点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

 

  二、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由管理局、农场二级仓储监管部门构成。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业务监管,管理局由粮食、安监、消防、住建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履行对仓储库的业务监管职责;农场负责对所属收储库具体工作直接监管。实施国家政策性收储粮驻库监管员制度,建立无缝覆盖、责任到人的监管体系。鹤山、大西江、山河、嫩北四个农场除负责直接监管工作外,另各自委派一名驻库监管员,管理局粮食部门委派一名驻库监管员参与各自监管的国家政策性收储粮仓储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委托收储企业的仓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收储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完成管理局和农场粮食部门安排的监管任务。

 

  管理局、农场粮食部门委派的驻库监管人员,本着有利于监管、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将监管人员落实到库点,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监管员的工资由各自委派单位发放,决不允许在被监管库点领取工资。

 

  三、监管职责

 

  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的监管,实行统一领导的分级负责制,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管理局职责。

 

  管理局由粮食部门履行对仓储库的业务监管职责。在组织对收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检查时,可从相关收储库抽调业务骨干,代表管理局履行职责。

 

  (二)监管农场职责。

 

  1.严格执行管理局关于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

 

  2.传达、落实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对粮食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对所监管的收储企业的粮食收储工作进行监管和考核,组织定期和随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4.负责抓好粮食轮换(出入库)工作,规范操作行为。

 

  5.负责抓好科技储粮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科技储粮水平。

 

  6.每周组织粮食、安全、消防、电力等相关人员对所监管库点进行巡查,及时掌握收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监管员工作开展情况。

 

  7.对涉及粮食安全、管理上存在隐患的承储企业,下发《储粮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8.每月5日前向管理局粮食部门书面上报监管工作情况。

 

  9.建立被监管库点的原始工作记录、信息资料档案,掌握政策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掌握粮食储存、出入库(轮换)及账务管理等情况,掌握企业资信、法定代表人及仓储设施等情况。

 

  10.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及管理局粮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管员职责。

 

  1.按照管理局、农场粮食部门的授权,对所监管库点实施全天候、全过程监管。督促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抓好粮食仓储、财务、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2.监控和掌握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地点,随时注意其变化动向,及时核对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账、会计账,确保账账、账卡、账粮相符,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落实。

 

  3.督促收储企业对国家政策性临储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4.指导和督促收储企业按照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抓好仓内管理、库容库貌、仓储设施、储粮药剂、账卡簿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5.督促和指导收储企业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仓储保管工作,杜绝粮食发热、霉变、结露、生虫等现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达到“四无”粮仓标准,粮食宜存率达到100%。

 

  6.督促收储企业推行科学储粮新技术,对科技储粮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提高承储企业的科技保粮水平。

 

  7.督促收储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和安全生产工作。

 

  8.对收储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对涉及粮食数量不实、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立即向所属农场、管理局粮食部门报告。

 

  9.负责对国家政策性临储粮出入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无直属库的轮换批复不准粮食出库,对出入库的数量、质量、手续跟踪检查。

 

  10.参加收储企业召开的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会议,督促收储企业按时召开粮情分析会议,在粮情周报、月报上签署意见。

 

  11.配合收储企业及上级业务部门做好粮食仓储检查、验收工作。

 

  12.每日填写《监管工作日志》,记录当天主要工作情况。每半月对所包库点、仓号的粮食数量、质量、粮情、仓情及仓储管理工作等情况检查一次,在相关记录簿上如实签署意见。每月填写《粮食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粮食仓房货位检查情况汇总表》,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

 

  13.及时向收储企业传达有关政策文件,以及管理局、农场粮食部门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解答收储企业的咨询,如实上报收储企业反映的问题。

 

  14.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政策性临储粮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积极探索收储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管工作水平。

 

  15.如实上报监管工作资料及工作总结。

 

  16.完成管理局粮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员的条件。

 

  1.需取得国家级检测员资质;

 

  2.对委派单位忠诚、敢于坚持原创、善于沟通、把关不留情、监管不越位;

 

  3.了解粮食仓储工作一般规律,能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

 

  4.具备常规的粮食检验技能,对监管品种能够进行物理检验,知道合格不合格;

 

  5.能够配合、指导库点做好科学保粮工作。能够将监管库点发生的业务及时汇报。

 

  四、监管内容

 

  (一)粮食“一符三专四落实”情况;

 

  (二)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北方分公司、直属库系统仓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执行情况,收储库仓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情况,包括仓内管理、库容库貌、仓房设施、储粮药剂管理及粮情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安全工作情况,包括安全保卫、安全防火、安全防汛、安全生产等。

 

  五、收储库点职责

 

  (一)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国家、省、中储粮、北方分公司、直属库、管理局、农场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管,不拒绝、不欺瞒;

 

  (二)加强内部监管,从粮食收购、烘干、检验、计量、入库、管理、出库各环节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内部监管机制。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建立粮食质量、数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三)加强企业管理,按照中储粮总公司“五个做实”的工作要求,整章建制、提升管理水平、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实现降本增效;

 

  (四)严格执行落实国家、省、中储粮总公司、北方分公司、直属库、管理局等各级关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的政策、要求。做到不收人情粮,确保粮食质量、数量、库点安全。真正做到管住数量、看住质量、控制风险、保证安全。同时,对合格的粮食必须做到不拒收,应收尽收,最大限度保护种植户的合法利益。                                    

 

  六、监管工作要求

 

  (一)监管农场、监管人员要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国家政策性临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有疑虑的不放过、有隐情的不放过、有违规迹象的不放过、没查清问题的不放过”,确保收储企业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管理局粮食部门对监管工作实行巡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监管农场的监管工作和监管员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检查流于形式的监管农场和监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学习政策和业务理论,加强与收储企业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提高办事能力和监管水平。

 

  (五)切实加强工作、生活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六)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收储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七)严肃组织纪律、劳动纪律,加强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做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与监管工作相互兼顾,相互促进,确保各项保粮工作圆满完成。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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