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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文〔2015〕31号 九三管理局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会计集中核算局直行政事业报账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8日 10:55:53 浏览次数:513

九垦局文〔2015〕3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会计集中核算局直行政事业报账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九三管理局会计集中核算局直行政事业报账制管理规定》经管理局主要领导审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

 

九三管理局会计集中核算局直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根据《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制度,结合管理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结算中心会计职责

 

  一、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有关规章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结算中心财务人员必须团结互助,互敬互谅,保持高度的协作精神,及时高效的完成本职工作。

 

  三、严格遵守财务结算中心内部管理规定,与基层报账员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会计法》,按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根据报账员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填制记账凭证,及时入账,内容要真实,数据准确,按时结账并及时与单位报账员对账。

 

  五、及时撑握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对于核算单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业务,要及时和报账员联系,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处理。

 

  六、配合核算单位做好各项应缴款的收缴工作。

 

  七、配合核算单位及时做好债权、债务及其他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

 

  八、要及时装订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印鉴及各种会计资料。按照建账监管要求及时打印会计账薄,装订成册。

 

  九、及时审核报账单位编制的预决算报表,确认填报的数据是否正确,不得延误。

 

  十、对基层单位编制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要进行审核和监督。如发生预算超支、擅自调整预算的要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报账单位职责

 

  一、局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分为事业单位核算中心报账和本单位自行核算两种形式。

 

  事业单位核算中心报账单位有27个,其中包括教育局、一中、二高、局直中学、局直小学、党校、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青少年宫、体育馆、公安局、交警队、派出所、检查院、法院、植保站、兽医院(动物卫生监督所)、职介中心、开发区、广播电视局、水务局、气象台、卫生监督所、住建局、九三粮油总公司、九三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九三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自行核算的单位有6个,其中包括管理局机关办公室、局直城管局、工会、宾馆(接待中心)、中心医院和殡仪馆。

 

  二、履行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单位应充分考虑年度各项资金需求,依据《预算法》科学、合理、准确编制单位预算,了解和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支出序时进度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五、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应不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履行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按照统一规范的预算公开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收支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及预算编制说明等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七、报账单位指定具有胜任职务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报账员,并保障其依法行使报账等相关财务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单位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往来款定期清查盘点。

 

  八、按《税法》规定,各单位应履行劳务报酬应缴税款等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章 报账员职责

 

  一、报账员基本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

 

  本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

 

  3.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账员工作职责

 

  报账员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要与单位负责人紧密配合,依法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上年支出情况,实事求是编制单位的部门预算;

 

  2.负责办理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应缴财政专户款、代收代管款项和事业收入的报账业务;

 

  3.负责办理日常各项支出的报销业务,并定期与结算中心核对;

 

  4.负责督促各类应收、应付款项的回收和清理工作;

 

  5.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各种财务票据,对各种票据应合理使用,减少浪费。对于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6.负责工资分配、发放及代扣款项工作,如有变动,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领导抓好本单位开源节流工作;

 

  8.负责本单位和结算中心的业务联系及信息传递工作;

 

  9.负责本单位有关收支业务备查簿的登记,固定资产账、卡的建立及财产物资的日常核对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0.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财务数据,准确编制年度决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计报表报送给结算中心,必须经结算中心审核后,方可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11.对于财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完成,不得延误。

 

  12.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三、报账员工作纪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

 

  2.报账员在受理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后,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预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不得积压;单位与结算中心的会计资料需及时传递,不得延误。 

 

  3.报账员应严格执行结算中心会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4.报账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会计工作交接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报账员人事变动需事先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5.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结算中心指导。 

 

  6.报账员在工作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规定由九三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总局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总局和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5年 6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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