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6〕18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
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九三农垦公安局:
现将《九三管理局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成立联合稽查组织,密切配合,共同维护九三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创造宽松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发挥行业服务窗口作用,进一步提升九三的对外影响力。出租车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出租车市场监管,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打造和谐、便民的交通运输环境,为九三的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运输保障。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九三管理局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打造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为民服务”的窗口作用,本着支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降低排量减少对环境污染,有助于推动绿色交通的发展等原则,结合管理局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方针,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市场,优化车辆结构、总量控制、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以“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规范化服务为核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不断促进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走规模化、集约化和市场化、公司化管理道路,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抗风险能力。重点打击非法营运和“黑车”,解决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不端、欺行霸市、违价宰客、违章违纪等不良行为,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优质、高效、舒适的服务。
二、具体措施
1.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8号)规定,为了维护管理局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走实体化、集约化、公司化、市场化经营管理道路,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单车(个体)经营。同时根据出租汽车保有量和运力的实际情况,从发文之日起,暂时不再新增出租汽车。
2.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按行业部门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安全,必须强制报废。在报废到期60日前,拟继续经营的,可申请更新车辆。经营者向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申请,由出租汽车公司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符合条件,方可购车,更新的车辆排量必须是1.5L或1.5L以上标准的轿车(如果是涡轮增压发动机其排量必须是达到1.5L或1.5L以上),车身长度在4415毫米或4415毫米以上的轿车。否则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客运出租落户手续,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3.按照相关规定,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由出租汽车公司逐级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并根据出租车排量核定补贴数额。
4.、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继续营运和没有营运手续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交通和交警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依法上限处罚。
5.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运输企业的车辆,企业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等学习;并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积极为出租车经营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相关服务,提升出租车整体运营服务水平。
6.出租汽车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运输企业收取经营者管理费应参照周边市县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市县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交通运输局运管科0456-7893697,管理局纪委0456-7893240。
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九垦局文﹝2011﹞55号文件废止。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