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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23号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关于“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和扶贫开发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10:02:24 浏览次数:544

九垦局办文〔2016〕23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关于“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和扶贫开发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扶贫开发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九三管理局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

扶贫开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和省、总局两级党委工作要求,结合《九三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和《九三管理局“十三五”时期扶贫扶低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全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扶贫开发支撑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贫困和低收入人口脱贫脱低步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九三管理局,有创业创新意愿和工作能力,以及纳入到扶贫扶低范围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导向

 

  第三条  引导和促进广大职工群众解放思想,鼓励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发展有机农业、高效经济作物、设施农业、以“一牛一鹅”为主的畜牧养殖业和特色养殖业、发展林下经济类项目,创办、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旅游、“互联网+电商”等服务企业,新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科技创新。与扶贫扶低相结合,重点鼓励和支持低于当地人均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积极创业,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按照“重点鼓励、选择(项目)扶持、奖励创新”的原则,重点扶持管理局大力发展的行业和领域,支持和鼓励广大职工群众进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创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必须有九三户籍,创业的地点必须在九三管理局辖区内。低于当地人均收入50%的低收入人群指纳入管理局扶贫和扶低建档立卡统计的人员。

 

  第五条  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机农业、高效经济作物、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特色养殖业、林下经济,旅游服务业,“互联网+电商”企业、科技创新领域及新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和家庭,均属于本办法鼓励和支持的对象。

 

  第六条  创办农业项目类。项目规模要求如下:

 

  1.有机农业。在计划耕地内集中连片种植的有机农产品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2.高效经济作物。在计划耕地内集中连片种植的中草药、甜玉米、蔬菜等高效经济作物(不含粮豆饲作物)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3.设施农业。新建或盘活闲置大棚,种植水果、蔬菜、食用菌、花卉等,年产值10000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4.畜禽养殖业。

 

  (1)规模养殖,引领示范。大鹅养殖年出栏5000只以上的家庭。

 

  (2)解决就业,脱低脱贫。大鹅养殖年出栏800只以上,出栏商品猪20头/年以上或存栏良种母猪10头/年以上,存栏肉牛5头/年以上,存栏羊100只/年以上,存栏鸡1000只/年、鸭800羽/年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3)特色养殖业。狐狸养殖存栏50只/年以上,鹿存栏10头/年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5.林下经济类。从事黑木耳、山野菜、食用菌类、林下中药、林下畜禽蜂等林下经济产业,年产值10000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规模不作最低限制,但必须是新创办或扩大规模投资。重点为以当地生产的大豆、水稻、小麦、杂粮、玉米、蔬菜、浆果等为原料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

 

  第八条  创办旅游、“互联网+电商”服务类项目。项目规模要求如下:

 

  (1)旅游公司。在九三管理局区域内注册成立,主营九三区域范围内旅游景点,年上交税金5万元以上,并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

 

  (2)“互联网+电商”企业。在九三管理局区域内注册成立“互联网+电商”企业,主营九三地产农副产品及相关加工产品。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

 

  第九条  新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限于低收入家庭。

 

  第十条  围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在全局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按照《九三管理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并获得相应奖项。

 

  第十一条  创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鼓励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管理局2016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划分为补贴、无息贷款和奖励三个类别,专门用于对现有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及低收入家庭创业创新提供帮扶。

 

  1.有机农业。对集中连片种植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50元/亩的补贴。

 

  2.高效经济作物。对集中连片种植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20元/亩的补贴。同时符合有机农业、高效经济作物的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只享受有机农业单项补贴。

 

  3.设施农业。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低收入创业人员或家庭提供无息贷款1万至5万元,使用期限1年。

 

  4.畜禽养殖业。

 

  (1)大鹅规模养殖。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创业人员或家庭提供无息贷款3万至5万元,使用期限1年。

 

  (2)畜禽养殖及特色养殖。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低收入创业人员或家庭提供无息贷款1万至5万元,使用期限1年。

 

  5.林下经济类。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低收入创业人员或家庭提供无息贷款1万至5万元,使用期限1年。

 

  6.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创业人员或家庭提供无息贷款2万至5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2年;农产品加工企业(含改扩建),给予每户企业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70%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纳入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

 

  7.创办旅游、“互联网+电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创业人员或家庭给予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70%贷款贴息,旅游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贴息,“互联网+电商”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贷款贴息。

 

  8.新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根据项目规模和收益情况,对同一低收入创业人员或家庭提供无息贷款1万至5万元,使用期限1年。

 

  9.设立九三管理局重大科技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知识产权授权资助奖。

 

  (1)重大科技贡献奖(局长特别奖)。

 

  授予在应用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且推广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对全局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局重大科技贡献奖(局长特别奖)不设等级,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为3-5万元。

 

  (2)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50项,一等奖奖金额度3000元,二等奖奖金额度2000元,三等奖奖金额度1000元。  

 

  (3)知识产权授权资助奖。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奖励;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500元资助奖励。

 

  第十三条  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管理局和农场要引导和帮助创业人员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边角地、荒山、荒滩进行创业,并提供方便条件;创业人员需进入农场工业园、产业园和产业基地创业的,一律以低价方式提供场地。以上设施、设备的提供全部为租赁,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管理局和农场要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利用房屋产权、林权、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采取“五户联保”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和覆盖面,最大限度确保创业人员的创业融资需求。

 

  第十五条  将创业人员和创业所招用的劳动力纳入“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范围,提供必要的创业指导和免费培训。

 

  第五章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扶持资金的发放以本办法规定的鼓励和支持对象为前提,保证资金用于既定的产业发展。

 

  (三)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查实,立刻提前收回资金。

 

  (四)由于贷款人违反规定或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人承担。

 

  (五)各农场、局直城管局和局直其他单位主要领导要对资金安全负全责。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投放形式。

 

  (一)管理局只对各农场、局直城管局和局直其他单位发放无息贷款。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发放视情况另行确定。

 

  1.补贴资金。有机农业、高效经济作物补贴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含改扩建)贷款贴息、创办旅游企业、“互联网+电商”企业贷款贴息,根据年末审核情况,由管理局安排统一下拨。

 

  2.无息贷款资金。畜禽养殖、特色养殖、林下经济类种植养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无息贷款,实行年初申报、统借统还,各单位要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并及时返还管理局。

 

  3.奖励资金。科技创新奖励,依据管理局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结果,根据所获奖项,授予奖励。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的奖励,依据省工信委和统计局下发文件确定。

 

  (二)各农场、局直城管局和局直其他单位发放无息贷款资金时,要严格贷款担保抵押管理,健全各种审核手续。申请无息贷款,必须有本人或他人房产、车辆、工资等进行抵押,抵押额必须是贷款额的两倍以上。

 

  (三)对于无息贷款资金,各农场、局直城管局和局直其他单位及各部门要将各种手续审核无误后,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管理局每年度在2月下旬和7月下旬各安排发放一次。

 

  (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扶贫开发扶持资金实行专项资金规模控制,按照扶持目录设定资金规模控制上限,采取公开透明合理的竞争机制。扶持目录资金控制规模将下发给管理局各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拨款程序。

 

  (一)扶持资金由创业创新人员或低收入家庭向所在农场申请(局直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无业人员向局直城管局申请),经农场、局直单位和城管局审核同意,上报管理局主管部门。管理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和管理局局长审批,再按《九三管理局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办理。

 

  (二)无息贷款合同和抵押等手续,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按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一)有机农业、高效经济作物补贴申请报管理局农业局审核;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无息贷款申请、农产品加工企业(含改扩建)贷款贴息申请和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的奖励申请报管理局工信委审核;大鹅养殖无息贷款申请报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审核;创办旅游企业、“互联网+电商”企业无贷款贴息申请报管理局商务局审核;管理局重大科技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知识产权授权资助奖奖励资金申请报管理局科技局审核;扶低无息贷款申请报九三工会审核。

 

  (二)扶持资金的综合管理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

 

  (三)扶持资金的监督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处负责。

 

  (四)扶持资金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回收。

 

  (五)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补贴和奖励的兑现及无息贷款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

 

  (六)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坚持定期对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农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针对贷款人资格认定、项目可行性论证、贷款手续落实,资金投放和回收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确保无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用款单位落实本办法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计划财务处、工信委、商务局、工会、人社局、纪委和审计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和无息贷款资金的使用,分别在年中、年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促使本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不认真落实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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