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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文〔2016〕2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11:06:29 浏览次数:601

九垦局文〔2016〕2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1月12日管理局党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

 

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三重一大”的有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垦区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使用国有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一)立项工作。

 

  1.项目在立项前应由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对投资额度较大、工艺较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需通过专家组论证。

 

  2.建设单位将项目请示文件、会议纪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承诺书,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管理局党委会研究确定,立项后由建设单位到管理局计财处办理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申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局住建局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二)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持立项文件、规划图纸等相关材料到管理局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批 ;到管理局住建局人民防空部门办理人防手续。

 

  2.正式图纸确定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需要委托设计图纸的项目(如维修、改造、粉刷等),应由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施工说明,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规模、内容、造价、简图及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3.国有投资项目需编制工程预算,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对无法编制工程预算的项目(无计价依据的),应由管理局住建局造价管理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凡工程预算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新建、维修、改建及零星工程,不得先行施工。

 

  三、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阶段

 

  (一)招标工作。

 

  1.招标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发布。

 

  2.使用国有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投标规范确定价格。50万元以下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通过议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是必须有建设单位党政班子议标过程及工程预算(造价)的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3.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间接费用单项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包括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单项间接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必须按招标投标规范确定价格。局直单位建设项目单项间接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由管理局住建局牵头,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与承包方集体谈判确定价格,合同签订后到管理局住建局备案。

 

  4.使用国有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50万元以下的可不用委托监理,监理的职责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派的甲方代表负责。

 

  (二)施工许可办理。

 

  1.按规范必须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负责到管理局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许可前,到管理局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提交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理合同、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人社局农民工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社保局农民工工伤保险交纳证明、银行安全生产专户存储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3.工程施工期间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的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阶段必须通知管理局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到现场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现场评价。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一)验收工作。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向管理局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成员名单及施工内业资料报管理局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建设安全监督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验收通知书、验收方案;

 

  (2)项目投资备案文件;

 

  (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法人责任制;

 

  (4)项目报建表;

 

  (5)竣工图纸(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说明书)及审查后的预算;  

 

  (6)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选取施工单位的研究决定;

 

  (7)施工许可证;

 

  (8)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及质量监督等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通知单和施工单位的整改回复单,监理资料及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质量检查报告等;

 

  (9)工程质量承诺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承诺书由被授权各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检测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七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签署;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方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或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及手续、内业资料不全等问题的,需整改合格经复核后,方可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

 

  6.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携带竣工验收资料到管理局住建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建设单位要留存工程建设期间的所有手续,包括开工前各种审批手续、招投标文件、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竣工图纸等全部相关材料。

 

  8.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部责任,对应按期完工而没有完成的或手续不全、违规操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设项目审计及工程款支付。

 

  1.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审计,由管理局审计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

 

  2.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同时按规定预留工程款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确保未经过竣工验收审计项目的工程款超额支付,如果造成超额支付工程款项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追缴工程款,无法追回的,由其个人补偿。

 

  3.审计终结后,依据审计报告和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及总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及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文件下发15个工作日后执行,原《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九垦局文〔2014〕63号文件)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管理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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