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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文〔2016〕1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党委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13:57:15 浏览次数:1447

九垦文〔2016〕1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党委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党委:

 

  《九三管理局党委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月12日管理局党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九三管理局党委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总局党委有关“三重一大”制度的精神,结合管理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总局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精神为指导,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总局、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原则。重视群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4.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加强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保证决策规范高效。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各级党委会议作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重大问题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个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3.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施方案的审议、制定;

 

  4.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5.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思路、目标、要点的审议制订;

 

  6.重要工作报告、总结、请示,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的讨论审定;

 

  7.机构改革、班子调整、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8.重要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订)、修改和废除;

 

  9.各类“先、优、模”的审定;

 

  10.企业改革、土地调价、民生工程等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1.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农场科队级以上,局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调;

 

  3.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4.基层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

 

  5.地方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代表的推选、审定;

 

  6.干部解聘、免职;

 

  7.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8.其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定;

 

  2.国有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各类项目的审定;

 

  3.企业设立、改制、分立、引资合作、产权转让、破产清算、对外投资、兼并重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企业或资产租赁和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4.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一次性购置设备10万元以上,购买服务 5万元以上项目的审定;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的审定;

 

  2.农场和管理局直属单位银行贷款资金的审定;

 

  3.超预算增加举债金额、偿债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的审议;

 

  4.大额资金支出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黑垦局发〔2005〕13号)执行;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

 

  (一)主要规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召开决策会议前,要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决策采取口头、举手、填票等表决方式。原则实行票决方式。会议决策后,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明确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下次再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结果性决定。

 

  (二)调研论证。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有关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请专家论证。

 

  (三)确定议题。所议事项由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研究把关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没有列为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前酝酿。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前征求纪委的意见。列为议题的事项,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相关班子成员之间应当事前沟通、磋商。对事前未沟通或磋商后意见仍然较大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上会。对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五)召开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一般应在会前充分酝酿,主要议题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召开;有时限要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随时召开。一般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当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

 

  (六)规范材料。严格规范决策会议记录。必须清楚记录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必须明确记录会议议题及决策事项。必须详细记录事项审议过程和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必须准确记录会议的最终决定。认真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会议纪要或文件必须真实和准确无误地反映会议情况及结果。及时向与会人员下发会议纪要或文件,收取并向领导报告反馈意见。严格保管决策会议材料。做好备案备查相关工作。

 

  (七)决策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不得推诿拖延。党委办公室要加强督办工作,保证决策落实到位。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视情况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对所作的决策负责,党政班子应当在事后对临时决定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监督检查

 

  (一)强化领导班子监督检查。管理局及各单位必须把“三重一大”工作列为重点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负有监督职责,实行全员、全过程监督,出现问题立行立改。领导班子每年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做到项项过问、及时督促。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工作常态化,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济责任的审计。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干部考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重要干部调整和人事安排等事项进行严格监督。财务部门要对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等事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住建部门要对有关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调整和完善决策。

 

  (三)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要把除需保密以外的“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诚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通过社会监督,更好的反映并纠正决策及执行中的问题,推进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三重一大”决策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是其所把关议题决策的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其所提出议题决策和应当提出而不提出决策议题的直接责任人。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均要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表决时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影响应当作出决策的事项落实的;

 

  3.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决定执行的;

 

  4.不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甚至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作出决定或造成决策失误的;

 

  5.因特殊原因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6.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挽回的;

 

  7.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定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外泄的;

 

  8.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实行责任追究。

 

  1.对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赔偿,并加重处理。

 

  2.对领导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摆明问题、找出错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加重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由领导集体提请上级做出组织调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级党政组织。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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