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6〕37号关于转发《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4日 15:01:23 浏览次数:1395
各农场:
为优化管理局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现将垦区环保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垦环联〔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农场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制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依据《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划定畜禽禁养区。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并将禁养区划定结果(区域划分图及文字说明)报垦区环保局九三分局、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垦区环保局九三分局、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将对各农场划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划定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婷(垦区环保局九三分局),电话:0456-7892920;尹相明(管理局畜牧兽医局),电话:0456-7893642。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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