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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6〕55号 印发《九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08:55:30 浏览次数:589

各农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工信委、九三农垦公安局、垦区工商局九三分局、垦区质监局九三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垦区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抓好管理局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现将《九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局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九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农垦总局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改装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坚持管理局统一领导与农场、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

 

三、时间步骤

 

  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按省五厅局要求,制定阶段性目标:

 

——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改装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

 

——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事项处罚、记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开展为期两年的运输车辆整治行动。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在辖区通行;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型,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运输车辆通行。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货车改装企业及产品集中排查清理。对未经许可,不具备改装资质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取缔,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经营监管制度。

 

对违规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经营许可。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辆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经营车辆产品及货证不符行为。(工信、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六)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砂石料场、水泥厂、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地区;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排查清理取缔公路沿线控制区内的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八)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在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辖区公路行驶。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强制检定。(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核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二)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工信、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争取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五)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入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五、责任分工

 

  在管理局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负责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5、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6、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7、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加强对载货汽车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改装行为。具备改装许可的,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2、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管理,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

 

2、配合维护治超交通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部门。

 

  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经营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经营企业产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农垦总局对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管理局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协调机制,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要结合管理局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治超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全力开展好此次治理行动。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农场承担本辖区内治超主体责任,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场长作为具体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农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治超管理工作。

 

(三)健全保障机制。积极协调财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针对可能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强行冲卡、拒检、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路畅通,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强化责任追究。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管理局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坏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信息共享。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畅通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成果,部署下步工作,研究治超热点难点问题,着力为执法一线排忧解难。对新状况、新情况、新进展、新想法要及时通报反馈,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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