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农场,局直特色经济开发基地,红丰良种场,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厅、粮食局、统计局、物件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76号)以及《垦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6〕100号)精神,现将《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
按照国家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黑龙江省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76号)以及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6〕100号)要求,为促进我局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探索建立耕地轮作制度,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职工收入的前提下,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集成推广种地养地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实行集中推进。以场、区为单位,优先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轮作试点,确保有成效、可持续。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突破作物轮作关键技术瓶颈,以用地养地相结合,探索科学合理的轮作栽培技术模式,确保试点效果。
三是尊重职工意愿。根据各地生产实际,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四是稳定职工收益。鼓励职工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必要补助,确保试点不影响职工收入。
五是坚持公平公正。建立耕地轮作试点制度补助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
(三)试点目标。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初步建立耕地轮作组织方式和政策体系,探索建立一批有利于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种地养地相结合、提高农业产出效益的轮作生产技术模式,探索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耕地轮作制度。
在国家明确的试点期限内,管理局每年开展耕地轮作试点面积30万亩(见附件),地块每年保持不变。根据农业结构调整、财务支持资金规模和粮食供求状况,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规模。
二、试点区域和技术路径
(一)试点区域。管理局各农场及局直单位大豆主产区开展耕地轮作试点。
(二)技术路径。根据我地区实际,探索建立粮豆经(饲)轮作种植模式,改善土壤物理和养分结构,避免重迎茬,减轻土传病虫害,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产品优质率。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自愿参加耕地轮作试点,2015年在合法农业用地上种植玉米,2016年种植大豆,其它试点年度合理轮作,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实际种植者。
合法农业用地是指拥有同农场及以上部门或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
在国家、省、农垦总局、管理局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土地上的耕地轮作面积不享受本次补助。
(二)补助标准。耕地轮作试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50元。
(三)补助程序。
1.任务下达。按照农垦总局下达给我局的耕地轮作试点面积任务指标,由管理局砍块到各农场及局直单位,再由各试点单位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指标分解到各管理区。按文件精神,管理局对耕地轮作试点最低面积不作统一规定,各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主的试点对象的门槛。
2.面积核实。每年7月至9月,各试点单位要组织本级统计、农业部门对耕地轮作试点面积和种植作物品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者姓名、流转地承包者和实际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种植作物品种等信息在管理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地点须选在人员相对集中区域,确保轮作试点面积数据真实准确。各试点单位要做好公示信息的影像留存,并报管理局级统计、农业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各试点单位要将耕地轮作合法种植面积调查核实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管理局统计和农业部门。同时管理局统计、农业部门及各试点单位要将补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轮作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助信息函告同级财务部门,作为当年发放耕地轮作试点补助的依据。
3.补助发放。管理局财务部门根据耕地轮作补助标准和管理局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各试点单位补助面积,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接到拨付的补助资金后15日内,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助对象耕地轮作试点面积和每亩补助标准,通过粮食补助“一折(卡)通”将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
(四)补助监管。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耕地轮作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由管理局农业局牵头,会同管理局计财处、国土、环保、水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粮食、统计、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具体措施,将轮作任务分解到管理区,落实到作业站。今年9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完成实施方案,启动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
(二)落实试点任务。各试点单位负责与自愿参加试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耕地轮作试点协议,明确试点面积、轮作模式等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协议文本由各试点单位存档备查。协议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管理区、试点单位保存,各试点单位要将申报表、协议等形成工作档案保存备查。协议要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签订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政策宣传力度,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使广大职工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宣传轮作试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轮作试点的积极成效。
(四)监测耕地质量变化。各试点单位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监测评价轮作耕地质量。科学布点,合理采样,对试点实施前、不同年度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跟踪监测,建立数据库。
(五)工作经费保障。为了确保耕地轮作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轮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如期开展,保证轮作耕地地块定位、耕地质量监测、签订轮作协议、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建立档案和成效宣传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认真总结试点效果。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目标建立实施耕地轮作效果的评价标准体系,每年10月20日前,要形成试点总结报告上报管理局农业局和计财处。内容主要包括:耕地轮作试点采用的栽培技术模式、优良品种选择等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耕地轮作后少施用化肥、农药的具体数据分析,对土壤改良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耕地轮作后农民收入变化情况,和轮作之前的效益对比;耕地轮作合适的补助额度分析等。
(七)开展第三方评估。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单位在试点结束时,要安排当地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审计,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并聘请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试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乐观、公正、全面的分析评估报告。
(八)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宣传耕地轮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管理局农业局会同管理局计财处负责政策宣传、方案制定、资金拨付和发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开展耕地轮作技术培训,指导试点地区农民尽快掌握技术要领,落实替代作物种子,满足轮作生产需要,并加强有关生产技术指导。管理局统计部门会同农业局负责做好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管理局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监测评价轮作耕地质量,科学布点,合理采样,对试点实施前、不同年度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跟踪监测,建立数据库。管理局物价部门监督各试点单位要做好耕地轮作成本效益分析。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试点单位、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管理局农业、计财、统计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耕地轮作补助试点政策的跟踪评估工作,于每年底形成年度报告,向总局报告。
附件:2016年九三管理局耕地轮作试点补贴面积分配表
2016年九三管理局耕地轮作试点补贴面积分配表
2016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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